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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大信备字【2020】第 14-0002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收
到贵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 15 号《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收到关注函后,本所积极组织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事项进行逐项
回复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1.2018 年 6 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渠乐”)与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备”)在赊销模式下开展购
销业务,共签订十份《购销合同》,涉及合同金额合计 10,246.07 万元,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渠乐应收上海友备货款余额为 9,248.64 万元;对此,上海渠乐
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于 3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沪 0115 民初
5359 号)裁定上海渠乐与上海友备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于 12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
沪 01 民初 140 号)判决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260.31 万元、违约金(以 9,260.31 万元为
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
年,你公司对上海友备的应收账款计提了 50%坏账准备(4,624.32 万元),2019 年 1
月和 5 月,我部在《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
第 10 号)和《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
〔2019〕第 36 号)中就上述合同纠纷内容和你公司 2018 年度坏账计提比例的充
分性、合理性等事项进行关注,根据你公司回复,2018 年 6 月,在上海友备向你
公司支付了 10,246.07 万元货款中的 1,000.00 元后,你公司通过电话、发律师函的
方式多次催收,上海友备曾反复承诺将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货款,但截
止 2019 年 1 月上海渠乐起诉上海友备前,你公司尚未收回剩余款项 9,248.64 万
元,且上海友备已“突然拒绝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同时,根据你公司于 2019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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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披露的《关于 2018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2018 年年报问询回
复函》”),上海友备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
上海友备管理层承诺后期将分期支付货款,并于 2019 年 3 月向你公司出具《还款
计划》,承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至少不低于 3,000.00 万元的货款、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货款 3,000.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
你公司考虑到上海友备在还款计划中说明其款项来源主要源于其债权人欠款的收回
且具体时间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故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上海友备应收账款计提
了减值准备 4,624.32 万元。根据你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显示,鉴于上海渠乐已与上海友备暂停业务合作 ,且自 2018
年前述应收账款处于逾期状态起,你公司虽积极通过电话、上门及发律师函等方式
多次催收,但上海友备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
其前期出具的《还款计划》也并未执行;同时,根据《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
初 140 号),上海渠乐要求上海友备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得到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但由于你公司现已无法联系到上海友备及其当事人,也无法
找到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该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考
虑,你公司决定对上海友备的应收账款剩余的 4,624.32 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
你公司:
(1)2019 年你公司因“通过电话、发律师函的方式多次(向上海友备)催收”
后未能收回欠款以及“无法联系到上海友备及其当事人、无法找到上海友备可供执行
财产”等原因而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而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内容,
你公司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已经“通过电话、上门及发律师函等方式”向上海友备催
收过欠款且已知悉上海友备“已拒绝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请你公司结合 2019 年所
实施的催收情况,包括催收方式、时间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说明 2019 年的催收结果
是否与 2018 年年报披露前的催收结果有实质差异,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是否已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已知悉该催收结果,并应该据此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
备。
【回复】
2018 年,公司主要通过电话、上门、发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上述欠款,上海
友备口头、书面均确认其欠付公司货款余额为 9,248.64 万且承诺争取在 2018 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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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付剩余款项;2018 年末上述款项未能按时收回。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就与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
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拟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款项。为了尽最大可能收回货款,公司
同时以减缓违约金为条件,再次与上海友备及其负责人沟通协商。2019 年 3 月 31 日,
我们在公司分管领导的陪同下,实地走访上海友备的办公场所、查看经营状况并对
其负责人当面进行了访谈;同时获取了上海友备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报表显示上海友备净资产约 3200 万,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金额约 51000 万;
后上海友备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分期还款,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其下游
客户欠款的收回。从上海友备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还款资金来源看,款项收回具有可
行性;但考虑到回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从谨慎性原则出
发,2018 年对应收上海友备款项计提 50%的减值准备。
2019 年,公司积极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追索货款。同时委派律师及专门人员前往
上海核查上海友备库存货值情况以便申请诉讼保全,但未能取得第三方仓储公司的
配合。后委派律师及专门人员前往上海多方努力调查上海友备下游客户情况,意图
通过向其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收效甚微。2019 年 12 月 20 日,渠乐贸易收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140 号),判令
上海友备向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违约金。2019 年 12 月 31 日,还款计划第一期
期满,公司再次致电上海友备,但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2020 年 3 月 20 日,
我们再次走访上海友备的办公场所查看其经营状况,发现现场已无人办公,办公桌
椅已被搬空。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天眼查的相关信息,显示上海友备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综上,由于上海友备未按照还款
计划支付欠款,公司未调查到上海友备的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
无法了解上海友备的最新财务状况,上述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
2019 年度本公司对应收上海友备的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2018 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尚能与上海友备取得联系并获得有效沟通,
上海友备承诺分期支付货款并签署了《还款计划》。2019 年度,公司采取了法律措施
及多种手段调查、追索债权,但对方已怠于履行还款计划且已经无法取得联系,丧
失了沟通解决渠道。两次催收结果存在明显差异,但这种差异是会计师在 2018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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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披露时无法预料和知悉。因此,2018 年公司针对当时的情况,根据谨慎原则综合
考虑,只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比例为 50%。
(2)具体说明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所核查到的“上海友
备可供执行财产”以及具体的核查方式和相关证明文件,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是否
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已获悉“无法找到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并应该据此对相关
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回复】
2018 年度,公司通过查阅供应商、客户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入库单与出库单、
收付款凭证及提货凭证等资料,判断上海友备的可供执行(冻结)的最有价值财产
为贸易物料并确认参与大宗贸易业务的货物大多存放在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
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仓储公司仓库中。
2019 年 1 月,公司委派律师及专门人员到该第三方仓库查验,希望能通过物流
仓单流转信息确认上海友备货物最终所在地,但仓储公司拒不配合,公司未能核实
上海友备最终货值及其财产。后公司委派律师及专门人员多次前往上海、多方努力
调查上海友备下游客户情况,意图向上海友备的债务人发起代位权诉讼,但收效甚
微。
综上所述,2018 年年报披露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核查其财产,2019 年 3 月,
我们现场走访上海友备办公场所查看经营情况,获取上海友备财务报表,显示其资
产主要构成为应收款项。我们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处于
正在核查过程中,不能确认“无法找到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2018 年末不能根据
“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处于正在核查过程中而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说明你公司在《2018 年年报问询回复函》中披露的“上海友备称因其客户
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与你公司在 2019 年全额计提减值
准备的原因之一“上海友备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
付”是否有实质差异,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是否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知悉该情形,
并应该据此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回复】
2018 年公司通过多次电话、上门和发律师函等方式催收货款,都确认上海友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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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经营,双方保持了较为顺畅的沟通。上海友备虽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
流困难,无法及时支付欠付公司的货款,但其仍积极与公司协商并出具《还款计划》,
主观上偿还债务意愿明确,客观上也积极配合解决债务问题。
2019 年 3 月公司分管领导陪同会计师进行现场走访,对方还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且积极配合协商债务的处理。但后期上海友备未落实其还款计划,2019 年度其负责
人已彻底失联。我们再次进行现场走访时发现办公场所已无人办公,桌椅已被搬空,
注册地址无人员办公,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意愿,双方已无法通过协商方式处理。
综上所述,同样是“上海友备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
及时支付”,但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存在实质性的差别;我们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
无法知悉上海友备会出现“经营异常、主观恶意逃债”等现象,也无法在 2018 年年
报披露前据此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4)你公司于 2019 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之一为“(上海友备)前期出具
的《还款计划》也并未执行”,而根据你公司前期回复内容,上海友备在 2018 年年
报披露前已发生了“反复承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货款”后未能如期履行承诺
的情况;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未如期履行还款承诺和未能如期执行《还款计划》的情
形是否有实质差异,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和 2019 年年报披
露前对上海友备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评估标准是否一致,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是否
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已知悉上海友备对于履行还款承诺或执行《还款计划》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并应该据此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回复】
上海友备“反复口头承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货款”,是基于上海友备自
身陷入流动危机,尚有客户对其欠款,上海友备也在积极催款回收资金。2019 年公
司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施压追索债权,一方面以减缓违约金为条件再次与友备沟通
解决方案,上海友备在 2019 年 3 月出具了《还款计划》: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货款 4,000 万元,至少不低于 3,0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货款 3,000 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此时,双方保持着较为顺畅的沟通,对方积极
配合解决债务问题。
如前所述,2019 年公司通过法律诉讼方式积极追索债权,同时也在对上海友备
财产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查。2019 年年末公司致电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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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的相关
信息,显示上海友备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
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双方已经丧失了沟通渠道。这些情况均是我们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所无法预料到的。
综上所述,2018 年未如期还款和 2019 年后期未执行《还款计划》的情形存在实
质差异,对应的 2018 年年报披露前和 2019 年年报披露前对上海友备的还款能力和
信用评估标准也不一致。且 2018 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已提起诉讼,知悉上海友备对
履行还款承诺或执行《还款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 2018 年年报披露前和 2019
年年报披露前其程度是不一样的,主管和客观上均存在较大差异;2018 年未不能据
此作出对应收上海友备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判断。
(5)结合(1)至(4)的回复,请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说明你公司在 2019 年
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原为你公司编报 2018 年年报时能够取得并加
以考虑的可靠信息,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说明你公司 2018 年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存在不充分、不
合理的情形,如是,请你公司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如否,
请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在确认 2018 年和 2019 年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
和预计可收回金额时所参考依据的具体差异,2019 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无法
在 2018 年年报时取得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回复】
2019 年年审期间,我们在 2018 年年审期间已执行程序和已获取资料的基础上,
针对公司应收上海友备的货款事项补充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①通过查询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的相关信息,核实上
海友备的最新情况;确认年度报告对外报出时,上海友备已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
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②获取公司
2019 年以来进一步催收款项的有关说明及依据;获取与该诉讼最新进展相关的资料;
对公司案件代理律师、负责款项催收人员进行访谈;③向上海友备寄送函证,后函
证无人签收,已被退回;④2020 年 3 月 13 日,审计人员实地查看上海友备的办公场
所和经营情况,发现现场已无人办公,办公桌椅已被搬空,杂物散乱摆放;⑤获取
公司针对该事项的专项说明及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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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对应收上海友备款项计提 50%的坏账准备的依据:①通过核查,公司与
上海友备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就与上海
友备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拟通过法律手段
收回货款。②2019 年 3 月 29 日,审计人员通过公司获取到上海友备负责人的联系方
式并围绕该事项对其进行了电话访谈。③2019 年 3 月 31 日,审计人员在公司人员的
陪同下,实地走访上海友备的办公场所、查看公司经营状况并对其负责人当面进行
了访谈。同时上海友备负责人提供了其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
务报表显示,上海友备净资产约 3100 万,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金额越 51000 万。
④2018 年年报披露前,上海友备向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基于以上几点综合考虑,
公司对应收上海友备款项计提 50%的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是充分、合理的。
2019 年对应收上海友备款项计提 100%的坏账准备的依据:①2019 年 9 月 10 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上海友备经公告
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140 号),判令上海友备支付全部
欠付货款及违约金。②年报期间,我们获取被函证单位信息表时了解到,公司自 2019
年年底已无法联系到上海友备及其负责人且未能按照原先承诺收回货款。③通过查
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的相关信
息,显示上海友备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
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④2020 年 3 月 13 日,审计人员再次对上海友备办公场
所进行走访,发现正常办公时间现场无人办公,办公桌椅已被搬空,杂物散乱摆放
且无法证明上海友备仍在正常经营。⑤我们通过网站查询到上海友备的注册地址并
向其寄发函证,后函证被退回。由于上海友备未按照承诺支付欠款且经法院系统查
询证实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无法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了解其最新财
务状况以便实施进一步催收程序,款项收回可能性极小。因此 2019 年管理层基于谨
慎性原则,对该笔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18 年度,公司尚能与上海友备取得联系并获得有效沟通且其偿还欠款的意愿
较为明确。2019 年度,公司采取法律措施追索并多次上门催收,但上海友备已怠于
履行还款计划,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出现实质性的变化;公司对上海友备可供执行
的财产也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调查但收效甚微。前后两次催收结果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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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这种差异均是我们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前无法预料和知悉,无法预计到上述事项的
后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前后两次会计处理的依据均来自于对当时所处情况的了解,依
据合理、充分,不存在需要对前期公告披露的数据进行更正的情形。
(6)结合你公司 2017 年、2018 年财务数据,请你公司及你公司会计师分析
说明你公司在 2018 年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的不同选取是否会
对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产生重大影
响,如是,说明你公司前期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利润操纵和规避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情形,你公司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执业审慎原则。
【回复】
2018 年末、2017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1,046.30 万元、4,788.51
万元。2018 年、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372.09 万元、1,250.60
万元。由于上海友备应收账款发生在 2018 年度,公司对上海友备应收账款计提减值
准备对 2017 年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没有影响。但如果 2018 年度对应收上海友备款项
计提减值准备的比率超过 63.13%,则将导致 2018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为负数,同时亏损额度进一步增大。公司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
根据实际情况及上海友备出具的还款承诺而审慎确定的。
基于上海友备提供的还款承诺、还款资金来源及其可靠性、还款意愿及还款时间
等因素,公司 2018 年度最终对应收上海友备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为 50%。前期
会计处理依据充分,贴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利润操纵和规避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情形。同时,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遵循了必要的执行审慎原则,对公司管理
层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过程等进行了复核,严格执行了回复(5)中的审计程序。
2.2019 年 12 月 10 日,你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 946
号)民事判决,判令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 5,527.58 万及利息(利息以 5,527.58 万
为基数,以年利率 4.75%的 3 倍为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判令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
4,422.08 万;对此,你公司根据上述判决进行了会计处理,冲减了原账面为欠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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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的款项,确认其它应付款—兴源环
亚 13,117.78 万元(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 7,676.42 万元);此外,你公司认
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 9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事实不符,导致
四川德瑞超额转让债权以及你公司对政府未实际收储的土地涉及补偿款、赔偿款判
决赔偿形成损失,你公司目前正拟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再审或者向四川德瑞追偿。请
公司:
(1)结合上述案件背景和你公司自 2009 年以来相关会计处理的情况,说明你
公司 2019 年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过程、相应的会计准则依据以及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回复】
1.案件背景情况介绍。
2009 年 2 月 10 日公司与德瑞房产签订《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后又签订了
《<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位于南充市的三宗
出让工业用地,委托德瑞房产进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
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商业用地。若超过此期限,公司应按同期农业银行贷
款利率的三倍向德瑞房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协议签订后,德瑞房产陆续向公司支付
房地产合作开发款总计 11,428.00 万元。公司据此账挂其他应付款。后因公司未完成
协议约定,德瑞房产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14 年 9 月 22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 3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德瑞房产支付 11,428.00
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 倍计算,从 2011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0 月 12 日止)。2015 年 2 月,公司与德瑞房产达成《和解协议
书》,并按协议偿还德瑞房产 2011 年 5 月 1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2 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3,185.00 万元,德瑞房产放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的主张。
2011 年 5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法院判决的(按中国农业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 倍计算)利率累计计提德瑞房产 11,428.00 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9,535.15 万元。
2.新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
2015 年 2 月 25 日公司与德瑞房产就原房地产委托开发相关事项签订了新协议,
双方约定若公司未取得三宗土地开发权而交由政府收储,则公司按照政府收储补偿
款折算成现金人民币的 50%计算,所涉及各种税费依照相关规定各自分担;公司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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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一笔款项,则应同时按 50%的比例向德瑞房产支付。上述三宗土地收储进
展情况如下:
(1)位于锦亭路 69 号厂区的 103.2 亩国有建设用地,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被
南充顺庆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各项补偿金额共计 9,567.44 万元。按照协议约定,
德瑞房产享有该笔土地收储补偿 50%权益,即 4,783.72 万元。为促进土地收储顺利
进行,德瑞房产豁免公司 2,000.00 万利息。
(2)位于南充顺庆区北干道西侧周家坝高新工业区 40.01 亩国有建设用地,产
权归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华塑”,后破产重整)
拥有。2019 年 1 月,该宗土地在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中进行处置,政府未收储,公
司未获得任何利益。
(3)位于南充开源巷80号(原涪江路117号)51.61亩国有建设用地,产权归公
司全资子公司南充华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南充顺庆区政府已与公司签订了收
储协议,但由于该土地上存在大量遗留拆迁问题,政府尚未完成收储且未支付任何
款项,公司尚未获得任何利益。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欠付德瑞房产土地合作开发款 15,778.15 万(其
中本金 11,428.00 万,利息 4,350.15 万)。该欠款余额通过德瑞房产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向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及相关事宜通知函》、德瑞房产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与宏
志实业、冷奕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可确认;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欠付德瑞房产的土地收储款余额 4,783.72 万可根据协议约定确认。即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塑控股与德瑞房产对双方往来余额确认一致。
3.2015 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处理情况。
(1)2009 年至 2015 年期间根据实际收到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款确认其他应付款;
(2)各年度按法院判决或约定的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确认
其他应付款;(3)按照新协议确认德瑞房产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份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应确认其他应付款;(4)根据豁免债务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确认其他应付
款。
通过核查上述会计处理的依据,复核计算过程,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会计处理
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2016 年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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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22 日,德瑞房产与宏志实业、杨利军等 6 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德瑞房产将其拥有的对公司债权 15,778.14 万中的部分转让给上述受让人。
2016 年 2 月 9 日,德瑞房产与袁祖文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其拥有的对公司的债
权 15,778.14 万中的部分转让给袁祖文。2016 年 3 月 19 日,德瑞房产将 4,783.72 万
债权中的 1,500.00 万元转让给杨茂柏;2016 年 3 月 21 日,杨茂柏又将其债权转让给
王艺衡,王艺衡由此取得对公司的债权。上述债权转让明细列示如下:
房地产合作开发款 土地收储款
债权人 转让前 转让后
转让前 转让后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德瑞房产 11,428.00 4,350.15 2,228.00 2,759.80 4,783.72 3,283.72
冷奕 2,337.33
陈姝宇 1,000.00 378.00
鲜果 1,040.67
张睿 2,350.00 331.77
宏志实业 712.00 204.58
杨利军 900.00 676.00
王艺衡 1,500.00
袁祖文 860.00
合计 11,428.00 4,350.15 11,428.00 4,350.15 4,783.72 4,783.72
由上表可看出:德瑞房产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将其拥有的债权 15,778.14 万【土
地合作开发款本金及利息】中的 10,790.35 万转让后,公司欠付德瑞房产 4,987.80 万,
其中:本金 2,228.00 万;利息 2,759.80 万。
2016 年 1 月 28 日和 2 月 29 日,公司向德瑞房产偿还 2,300.00 万利息。
2016 年度,公司以实际收到的房产合作开发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终审判决的
利率计算当期资金占用费 1,628.49 万,利息计算过程如下:
转让协议约定 当期实际计
债权人 计息本金 高院判决利率
利率 提利息
德瑞房产 2,228.00 2014/9/22 四川高院下 24% / 15.6% (14.25%)
冷奕 2,337.33 达(2014)川民终字第 德瑞向宏志实 514.21
陈姝宇 1,000.00 369 号判决书, 判决 业、冷奕等转让 220.00
鲜果 1,040.67 华塑控股按照中国农 债权承诺的月 228.95
张睿 2,350.00 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 利率均为 2%, 517.00
宏志实业 712.00 准利率的 3 倍计算支 向袁祖文承诺 156.64
杨利军 900.00 付四川德瑞的资金占 的月利率为 198.00
袁祖文 860.00 用利息。 1.3% 1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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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1,428.00 1,628.49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各债权人余额明细表如下:
2016 年 1 月 1 日余额
债权人
本金 利息 土地收储款 合计
德瑞房产 11,428.00 4,350.15 4,783.72 20,561.87
合计 11,428.00 4,350.15 4,783.72 20,561.87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债权人
本金 利息 土地收储款 预计负债 合计
德瑞房产 2,228.00 459.80 3,283.72 5,971.52
冷奕 2,337.33 2,337.33
陈姝宇 1,000.00 378.00 1,378.00
鲜果 1,040.67 1,040.67
张睿 2,350.00 331.77 1,628.49 2,681.77
宏志实业 712.00 204.58 916.58
杨利军 900.00 676.00 1,576.00
王艺衡 1,500.00 1,500.00
袁祖文 860.00 860.00
合计 11,428.00 2,050.15 4,783.72 19,890.36
注:公司在收到德瑞房产转让债权通知后,发现其将拥有对公司的 15,778.15 万
元债权中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各受让人约定的资金利率高于(2014)川民终字第 3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利率(按同期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3 倍计算),
故公司在 2016 年度依据法院判决按年利率 14.25%计提利息 1,628.49 万元挂账“预计
负债”科目核算。各债权人期末余额仅按照德瑞房产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金额
确认。
2016 年会计处理情况如下:(1)根据收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调减德瑞房产往
来余额的同时确认了协议书所涉及的债权受让人的其他应付款;(2)根据实际偿还
的债务冲减德瑞房产的往来余额;(3)按照法院判决的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计
入当期损益,因尚未取得德瑞房产的条款说明且现场函证时,相关债权人对利差由
谁承担均不予认可,故本公司暂时将其在预计负债列示(该次处理未计入其他应付
款是因为本年度计提利息在具体金额上归属债权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2017 年 12 月,
公司获得德瑞房产“关于德瑞房产转让债权承诺利率与法院判决利率的差异由德瑞
房产承担”的专项说明后,将该笔金额从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挂账各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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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冲减德瑞房产其他应付款)。
通过核查上述会计处理的依据,复核计算过程,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会计处理
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2017 年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
2017 年,鲜果、陈姝宇、冷奕和杨利军将其对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宏志实业出具的《关于欠款及减免利息的通知》。通知
明确:若公司在 2017 年 12 月 29 日前向其偿付本金 3,000.00 万且公司控股股东为剩
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宏志实业豁免利息 2,400.00 万。上述
通知在公司支付本金 3,000.00 万元且控股股东为上述欠款签署担保函后自动生效。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担保函》,公司向宏志实业支付本金 3,000.00
万。至此公司已完成《关于欠款及减免利息的通知》所述条款并经宏志实业确认。
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德瑞房产出具的《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
明确高院判决年利率(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3 倍计算)与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
年利率(15.6%/24%)之差由德瑞房产承担。公司依据条款说明调整账务,将 2016
年计提的利息 1,628.49 万元和 2017 年计提的利息 1,614.54 万元调整到德瑞房产和各
债权人名下,利差部分冲减德瑞房产往来。
2017 年度利息计算过程及年末余额如下:
转让协议约定 当期实际计提
债权人 计息本金 高院判决的年利率
的年利率 利息(14.25%)
德瑞房产 2,228.00 14.25% 24% /年 -356.72
张睿 2,350.00 【按照中国农业银 【其中与袁祖 399.50
宏志实业 5,990.00 行一年期贷款基准 文约定的年利 1,437.60
袁祖文 860.00 利率的 3 倍计算】 率为 15.6%】 134.16
合计 11,428.00 1,614.54
(续)
当期偿还款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
债权人
项 合作开发款本金 合作开发款利息 土地收储款
德瑞房产 2,228.00 -226.21 3,283.72
张睿 1,940.00 1,658.27
宏志实业 5,400.00 2,990.00 1,613.98
王艺衡 1,050.00 450.00
袁祖文 860.00 257.14
合计 8,390.00 6,078.00 3,303.18 3,733.72
注:据《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当期冲减德瑞房产利息 356.7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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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会计处理情况:(1)公司根据收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德瑞房产出
具的《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调增宏志实业的往来余额,调减了协议书所涉及
的债权受让人的其他应付款;(2)公司根据实际偿还的债务冲减各债权人的往来余
额;(3)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的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在获得德瑞
房产的专项说明后,我们将暂挂预计负债的 2016 年利息和 2017 年计提的利息按照
条款说明分别计入个债权人其他应付款中,并冲减德瑞房产的其他应付款。
通过核查上述会计处理的依据,复核计算过程,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会计处理
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2018 年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
2018 年 4 月德瑞房产债权受让人袁祖文向法院提起诉讼,3552018 年 9 公司收
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 1302 民初 22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公司向袁祖文偿还本金 86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 860 万元为基数,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1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逾期未予清偿,
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018 年 10 月 15 日,张睿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以应收南充建材
1,219.87 万元债权抵偿欠付其除 660.00 万元之外的所有债权。
2018 年 8 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将提存在其账户的 450.00 万元余款划转给
王艺衡。至此公司欠付王艺衡的债务清偿完毕。
2018 年度利息计算过程及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如下:
转让协议约 当期实际 延迟支付
债权人 计息本金 高院判决的利率
定利率 计提利息 金
德瑞房产 2,228.00 14.7% 24% 41.71
张睿 【按照中国农业 【其中与袁
宏志实业 2,990.00 银行一年期贷款 祖文约定的 717.60
王艺衡 基准利率的 3 年利率为
袁祖文 860.00 倍计算】 15.6%】 134.16 25.44
合计 6,078.00 893.47 25.44
当期偿还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
债权人
款项 合作开发款本金 合作开发款利息 土地收储款
德瑞房产 211.60 2,228.00 -396.11 3,283.72
张睿 1,008.27 650.00
宏志实业 2,990.00 2,331.58
王艺衡 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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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祖文 860.00 416.74
合计 1,669.87 6,078.00 3,002.21 3,283.72
注:据《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当期利差冲减德瑞房产利息后计提 41.71 万。
2018 年度会计处理如下:(1)公司根据收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调整德瑞房产
和袁祖文的往来余额;(2)公司根据实际偿还的债务冲减各债权人的往来余额;(3)
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的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将计提的利息按照
2017.12.28《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分别计入个债权人其他应付款中,并冲减
德瑞房产的其他应付款。
通过核查上述会计处理的依据,复核计算过程,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会计处理
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2019 年情况及相关情况。
兴源环亚 2018 年 5 月与德瑞房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兴源环亚据此提起债
权诉讼。2019 年 5 月 15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川 01 民初 872 号《民
事判决书》。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终 946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华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 5,527.58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5,527.58 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75%的 3 倍为标准,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及“华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
源环亚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 4,422.08 万元”。
2019 年,公司依据上述判决账务处理时,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
项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根据法院判决补计兴源环亚利息 3,168.13 万元。
公司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终 946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华塑控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 5,527.58 万
元及利息(利息以 5,527.58 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75%的 3 倍为标准,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根据上述
判决共计提利息 3,168.13 万元。
(2)根据法院判决补计兴源环亚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 4,422.08 万元。
公司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终 946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 “华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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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损失共计 4,422.08 万元”。公司据此确认负债 4,422.08 万元。
通过核查上述会计处理的依据,复核计算过程,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将上述
按法院判决补计的利息、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款和差异金额确认负债记入其
他应付款,并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相关规定,分析说明你公司是否应对自 2009 年以来的“其他应付款”和“营业外支出”
等会计科目进行差错更正,说明原因、依据和合理性。
【回复】
①公司自 2009 年以来,根据实际收付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款、土地赔偿款,确认
其他应付款;②公司自 2009 年以来,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条款说明调整各债权人之
间的往来余额;③公司自 2009 年以来,根据法院判决或约定利率计提的资金占用费
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确认其他应付款;④公司自 2009 年以来,根据豁免利息通知书
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确认其他应付款;⑤公司 2016 年因尚未取得德瑞房产的条款说
明且现场函证时,相关债权人对利差由谁承担均不予认可,故暂时将其在预计负债
列示,对应按照法院判决的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⑥公司根据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终 946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或有负债,基
于已生效的判决计入其他应付款。
通过核查上述会计处理的依据,复核计算过程,我们认为:上述情况公司会计
处理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企业会计
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的差错更正。
(4)结合(3)的回复以及你公司未来预计胜诉的可能性和预计追偿到的金额,
说明你公司就上述案件在当期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否存在未来转回的可能,转回时是
否可能对你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是否存在在当期进行业绩“大
洗澡”的情形,你公司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执业审慎原则。
【回复】
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已委托中豪律师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递交再审申请,现正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中。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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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符合相关规定,将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并由再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后
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判决。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
规定,将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公司后续会根据再审情况决定是否向德瑞房产进行追偿。审计过程中,我们通
过口头调查、网页查询等方式了解到,德瑞房产涉诉较多,经营异常。
因此,无论是申请再审还是向德瑞房产追偿,公司就上述案件在当期确认的负
债在未来转回时间、转回可能性、转回金额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也无法判断
该事项确认的负债未来转回是否会对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公司不存在在当期进行业绩“大洗澡”的情形。
因上述案件的会计处理涉及管理层的判断且相关金额对当期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我们将其在关键审计事项处进行披露。审计时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①获取法院判
决书,访谈律师;②向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代理律师进行函证;③访谈管理层,询问
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④审阅公司历次董
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确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⑤检查公司与监管
部门往来信函;获取审阅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实施情况;⑥检查复核与该
项负债有关的历史依据并复核该项负债金额的准确性。
通过实施上述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相关会计处理依据是充分、合理的。我们在
审计过程中遵守了必要的执业审慎原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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