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对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同意
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2)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军 肖勇 杨瑞平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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