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
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公司后续发展对资金的
需求情况,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审计服务,勤勉尽责,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
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
构。
三、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监管
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需要,公司总体内部控制有
效,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查实,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
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及国债
逆回购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任意时点使用不超过3.5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
五、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六、关于 2020 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
开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我们同
意公司子公司共享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
票据池业务质押的票据余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
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该项决策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八、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
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
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成志明 杨克泉 韦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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