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彭万华 汤金木 唐炎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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