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22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新财务报表格式
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在原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财务
报表格式进行了部分调整,自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
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
2、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7 年 4 月,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
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新收入准则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
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财会[2019]8 号),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5、债务重组准则
根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9 号),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
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
整。
(二)审议程序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9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其
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的只涉及
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进一步保障公司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并
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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