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0年4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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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
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遵循诚实
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应从
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方面进行具体
判断。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及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审议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主动说明情况
并提出回避申请;关联董事未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
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
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在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
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
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
    (四)独立董事的权限: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之
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上市规则》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
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
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八)独立董事意见;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标准的,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
八条规定。
    已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十一)至第(十四)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
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
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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