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南
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符合
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
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
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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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
力,具备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经营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9 年度非经营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进行的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范围内的正常产品销售行
为,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定价
原则执行,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预计进行的 2020 年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便于公司
获得银行贷款,不存在收取担保费用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关联方为公司担保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 2020 年关联交易预计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保障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
流动资金,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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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
行综合授信等提供额度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及通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
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2017 年 7 月 5 日修订发布的 《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
九、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及杨鸣波的个人履历等资
料,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鸣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查。我们同意补选杨鸣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自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此次担保系关联自然人刘越女士、刘曙阳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构成关联担保。公司审议该关联担保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刘曙阳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刘越女
士、刘曙阳先生为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系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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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通过关联担保转移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担保对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同意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关联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垲 王兵 范明
202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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