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匹配的激励约束机
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在
公司计发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担当相结合,
“权责利”对等;
(二)效益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个人业绩相挂钩;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全面客观评价
工作成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原则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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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酬与激励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税前 6 万/年,按月
发放。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经营管理岗位和业绩确定,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综合绩效奖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根据岗位层级以及履行职责所领取的
基本岗位报酬;
(二)绩效年薪:根据公司绩效以及个人工作业绩所得
的报酬;
(三)综合绩效奖励: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全面完成
各项工作目标、业绩特别突出所得的报酬。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持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具体激励对象和方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程序。
第三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
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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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实施。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据
本制度和公司经营情况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考核办
法,设定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考核程序以及奖惩方式,报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以及相应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年报审计后,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考核办法,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评价并确定薪酬分配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
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业绩情况计
算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津贴,或进行薪
酬扣减,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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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被公司解除职务的;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办法,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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