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4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钰集团”或“融钰公司”)
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
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21 号)(以下
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是否与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海笙”或“海笙公司”)、宁波海淘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
淘车”或“海淘车公司”)存在商业往来,上海海笙、宁波海淘车是否与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公司存在持股关系,并核实《还款承
诺书》中涉及的债务代偿事项是否属实等事项。
公司对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5)。
针对问询函提及的相关事项,公司一直持续关注事件的各项进展。
近日,公司监控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发布了《上海海笙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淘车科技有限公司、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
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浙 02 民初 1004 号] (以下简称“《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记载,原告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融钰公司向海笙
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愿意替海淘车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
由,要求宁波海淘车及公司归还借款、逾期利息及相应律师费、担保费。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上海海笙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将具体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海淘车科技有限公司、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海淘车公司、融钰公司归还借款 294799000 元;
2.判令海淘车公司、融钰公司以借款 294799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0%支付自 2018 年 12 月 8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海淘车公司、融钰公司赔偿原告海笙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400000 元;
4.判令海淘车公司、融钰公司赔偿原告海笙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担
保费用 147599.50 元。
(三)诉讼理由
2017 年 10 月,海笙公司与海淘车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海淘车公
司向海笙公司借款 400000000 元用于采购汽车,借款期限为 1 年,如海淘车公司违
反借款合同约定及保证的,海笙公司有权要求海淘车公司赔偿损失。借款期限、
借款日、还款日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履行借款合同产生的争议由海淘公司所在
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签订后,海笙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2018 年 1
月 4 日、2018 年 1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5 日、2018 年 2 月 13 日、2018 年 3
月 9 日累计向海淘车公司出借 294799000 元。2018 年 12 月 25 日,融钰公司向
海笙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愿意替海淘车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截止起诉之日,海淘车公司仍欠海笙公司借款本金 294799000 元未清偿,融钰公
司也未按承诺函还款。
(四)裁定情况
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海笙公司原股东左家华、尹宏伟曾
与案外人金海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棠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金海棠公司称海笙公司原股东左家华、尹宏伟将海笙公司股权转让给金海棠公司
后,同时将海笙公司印章等交付给了金海棠公司,金海棠公司系海笙公司的实际
最大股东,并认为海笙公司擅自将金海棠公司汇入的股权转让款出借给海淘车公
司,损害了海笙公司以及金海棠公司利益,故以海笙公司名义起诉海淘车公司、
融钰公司要求归还借款。但经本院审查,海笙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该公司工商登记
材料显示陈苏平为海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陈苏平代表海笙公司表示该公司没
有起诉海淘车公司、融钰公司。海笙公司的另一股东尹宏伟也表示对海笙公司起
诉海淘车公司、融钰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不知情。而金海棠公司也表示其以海笙公
司名义起诉海淘车公司、融钰公司时并未征得海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苏平、股东
尹宏伟同意。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海笙公司并无起诉海淘车公司、融钰公
司要求归还借款及承担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截至目前进展情况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 年 4 月 15 日发布的《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与宁波海淘车科技有限公司、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书》[(2019)浙 02 民初 1004 号]显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裁定
驳回原告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为积极了解并核实该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司已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沟通相关案卷的调取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上海海笙的起诉。鉴于公司曾向上海
海笙、宁波海淘车发函询问,双方确认对《还款承诺书》事宜并不知情,且经公
司对公章用印记录进行自查,公司未发现关于签署《还款承诺书》相关文件的内
部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上述民事裁定书中提及的《还款承诺书》事宜并不
属实。根据目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裁定情况,本案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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