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20-020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
2020 年 4 月 15 日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潭爱、游宗杰、王春:
经查,我局发现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或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规范。公司销售管理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部分合同签订和管理
欠规范,新开发客户未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二、独立性存在缺陷。公司部分员工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研发、财务管理、
经营决策等服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五条、第六
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斯贝尔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刘潭爱作为公司董事长,游宗杰作为公司总经理,王春作为公
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潭爱、游宗杰、王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
强公司内部控制,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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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湖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
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
提升规范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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