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
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情况如下: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95,125万元,占公司2019年
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97%。全部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控
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企业发展提供必
要的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
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风险处于可控范围。该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二、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绩增长、未来发展相匹
配,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
投资回报的高度重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有序开展以完善内部控
制为重点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的
经营管理。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
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基于独
立判断,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在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执业准则,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
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在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执业准则,为公司
提供相应的内控审计服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的2020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本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程
序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
独立董事:郑健龙、张立民、张志学、梁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