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宏大爆破股
份有限公司、宏大爆破有限公司、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业宏大矿业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鞍钢矿业爆破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
限公司、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广东明华机械有
限公司、北京宏大天成防务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大民爆集团有
限公司、铜川宏大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
广东宏大罗化民爆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润城物资有限公司、清远
市清新区物资有限公司、广东华威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四 0 一厂、
宏大防务(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德擎恒达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工程爆破业务、民爆化
工生产销售业务、矿山建设和采剥以及矿山综合治理业务、资本市场
服务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信息披露管理、质量控制管
理、安全生产管理、预算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管理、物资采购及库存管理、财务管理,企
业文化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债权管理、重
大投资(并购)管理,对外担保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
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
报金额小于等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
业收入的 0.5%但小于等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
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
错报金额小于等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
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等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没有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发现;
(3)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
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
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
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
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有效,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
整,同时也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由于内
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执行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公司管理的需要,公
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结合公司内部实际运营情况,不断
改进、充实和完善内控体系,使内控检查各项监督方法、评价标准更
加科学合理,使之更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和管理的
需要。
董事长:郑炳旭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