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
审批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本次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6,379.67 万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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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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