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0-017
债券简称:18华胜01 债券代码:143596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23日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华胜01(代码:143596)
3、发行主体: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4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第2年票面利率为8.0%。在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第3-4年内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内前4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第5年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如投资者在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如投资者在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付息方案:按照《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2018-临34),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0%。每手“18华胜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日及回售部分兑付时间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2日
(二)本次付息日:2020年4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华胜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华胜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3号楼
联系人:郝锴
联系电话:010-80986666
传真:010-80986020
邮政编码:100193
(二)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蒋奇
联系电话:010-56800127
传真:010-66160590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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