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
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检验的基础
上,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投资建设年产 1.5 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1.5
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
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建设“年产 1.5 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事项不属于关联
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1.5 万
吨高性能铜箔项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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