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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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数
后的最新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
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表
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
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
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
金适时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四、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
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
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
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
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
会(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九、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情
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
债券政策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
    本次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等后的净
额,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或项目投资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途,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现有融资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
资成本。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获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并办理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不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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