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
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
司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申请文件,主要是基于监管部门对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公司为了更为严谨的遵循相关规定
与审核要求,并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将结合监管政策、资本
市场情况、公司战略规划及发展需求等,修改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并综合安排公
司未来的再融资计划。董事会关于公司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申请文
件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目
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撤回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申请文件。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维春 柯昌明 樊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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