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监管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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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肖奋、刘方
    
    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7号
    
    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
    
    2020年3月17日和3月20日,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奋达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补充说明
    
    公告,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1月28日
    
    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累计减持奋达科技股份比例达到6.67%。你
    
    们在累计减持奋达科技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且未及时编制权
    
    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公告,直至2020年3月17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15日
    
    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肖奋、刘方
    
    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7号
    
    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
    
    2020年3月17日和3月20日,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奋达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补充说明
    
    公告,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1月28日
    
    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累计减持奋达科技股份比例达到6.67%。你
    
    们在累计减持奋达科技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且未及时编制权
    
    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公告,直至2020年3月17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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