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的回复
众会字(2019)第680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作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凌志软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申报会计师,根据贵所上证科审(审核)[2019]号656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对涉及
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落实函回复”)。
本问询函回复中所称“报告期”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本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
问题2
请发行人:(1)结合其对日软件开发服务的业务承接方式、客户订单下达方式以及业务结算方式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其业务实质是项目承包还是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发行人是外包公司还是软件项目独立承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2)结合同行业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企业的对比情况,说明其对日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及方式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其对日软件开发服务的业务承接方式、客户订单下达方式以及业务结算方式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其业务实质是项目承包还是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发行人是外包公司还是软件项目独立承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一)发行人业务实质是项目承包还是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
1、从业务承接方式来看,公司提供的是项目解决方案而非劳务服务
在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中,公司在取得供应商资质后,一般与客户签订长期框架协议,长期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的基本合同,约定客户委托公司进行系统的分析、设计、开发等业务的基本条款,长期框架协议同时约定,个别合同在客户向公司发出订单、公司接受订单时成立。在此框架协议下,在对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中,客户一般通过需求方案说明书(Request For Proposal,以下简称“RFP”)告知供应商业务需求、技术要求、开发期限等项目具体内容,由供应商上报提案书,客户评审各家提案书后,选择最优供应商。
公司向客户提交的项目提案书中不仅仅提供报价、工期、质量保证等必要的基本信息,还针对客户具体需求、行业特点、业务要求等,为客户提供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以“投资顾问平台去FLASH化对应”项目为例,根据客户在RFP中提出的要求,公司在提案书中进行了详细说明:(1)针对客户要废弃FLASH技术,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解决方案;(2)针对项目特征,提出了这次项目开发需要采取的特别措施及注意点(例如,如何高效针对性的测试,技术验证如何实施,具体验证哪些难点等);(3)针对项目特征,提出了项目管控上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例如,之前类似项目的经验应用,质量管理方面的注意点,缺陷管理流程优化,组织监控等);(4)对于质量管理和效率提升,提出了具体方案;(5)就公司和客户之间的职责划分做了明确定义;(6)制定了公司内部的项目监管(PMO和SQA)计划;(7)采用2种方法对项目开发总量和合同金额进行了估算并确定了总体报价;(8)根据客户提出的里程碑,确定了从基本设计到连接测试为止的项目开发计划和人员计划。上述提案书内容涵盖了从技术解决方案、项目管控、开发计划、质量管理等各方面,说明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是项目解决方案而非劳务服务。
2、从客户订单下达方式来看,公司是承包项目而非提供人力外包服务
公司在取得供应商资质后,一般与客户签订长期框架协议,对交易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在此框架协议下,公司根据客户RFP的要求上报提案书,一旦客户决定将项目委托给公司,则公司提交的提案书就会对其产生约束力,后续项目执行过程中都要遵守。
由于日本《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影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便于客户及时验收付款,公司提案书确定的项目开发计划已将项目总体开发量拆分至月度的开发工作量(如提案书规定的工作范围发生变化时,比如用户需求追加,会相应修正开发工作量),公司于每月末向客户就下个月的订单情况进行确认,客户确认后按月下达订单,订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客户开发部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客户项目负责人、作业概要、支付对象公司名、支付条件(账期、支付方法,比如银行转账)、作业期间(一般为月度)、支付金额(含单价、人月)、业务种类(新产品开发项目还是维护项目)、作业工程(基本设计,详细设计等)、须提交的开发成果、完工截至时间(一般为每月末)等。在每阶段末(通常为月末),公司需要按照订单的要求提交开发成果,开发成果主要包括基本设计书、详细设计书、代码、测试用例书等,客户对公司该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公司向客户提交交付报告(纳品书)进行请款,客户确认以后进行结算付款。纳品书记载了当月开发成果的种类、数量,以及支付金额、验收期间等,例如,公司开发的“投资顾问平台去FLASH化对应”项目,其2018年10月的纳品书明确记载了开发成果的种类、数量,包括基本设计书(1380页)、详细设计书(1130页)、代码(1800Step)、测试用例书280页等。
因此,从客户订单下达方式来看,客户按阶段下达订单的内容包括了订单金额、软件工程开发成果等;同时公司提交验收的依据是开发成果,而非人员出勤记录,客户按月以提交的开发成果为支付依据,公司是承包项目而非提供人力外包服务。
3、从业务结算方式来看,公司是按软件开发项目成果结算,而非依据实际投入人工数量结算
由于日本制定了《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以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因此日本一级软件承包商通常采用按月下达订单、按月验收并支付的方式与供应商开展合作,而非签订总价合同并在项目完成后验收支付。
因此,公司与一级承包商通常签订长期框架协议,在承接具体项目时,客户认可的提案书内容已将开发工作按月度拆分为各阶段,客户确认后按阶段下达订单。若因客户原因造成变更或开发进度调整,相关变动经双方确认后将体现在订单中。只要公司按计划进度完成了相应工作并提交验收合格的开发成果,客户就按照事先约定的该成果对应的工作量和人月单价计算的金额付款,进度款的金额与公司当月实际投入的人员数量无关,客户不会确认公司实际投入的人员数量。公司对软件交付成果负责,并承担软件开发风险,在提案书的前置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实际工作量与预计工作量相比如何变化,客户只按照订单约定金额付款,这和在客户的具体指示下,仅单纯从事软件开发的劳务性服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4、公司主要客户野村综研相关业务负责人确认公司在与其开展业务过程中是承接项目而非提供人力外包服务
公司主要客户野村综研相关业务负责人已出具确认:“凌志软件在与我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是提供的人力外包服务,而是承接我公司的软件项目。凌志软件在承接我公司的软件项目时,一般软件开发需求由我公司通过RFP告知凌志软件,凌志软件上报项目提案书。每个项目的提案书包括了项目总报价,报价以标准单价及人月的形式体现,项目总价是我公司与凌志软件协商谈判确定的,其中人月并不是凌志软件实际投入到软件开发中的人数。我公司会根据提案书将项目整体开发量拆分为每月向凌志软件验收成果物及结算。每月下达订单的金额是由该当月的软件开发的成果物的量来决定的,也会按月来对凌志软件的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及结算。”
综上所述,从提案书/订单内容来看,公司提供的是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而非劳务服务;从结算方式来看,公司是按软件开发项目成果结算而非依据实际投入人工数量结算,不是单纯从事软件开发的劳务性服务;公司主要客户亦确认公司不是提供的人力外包服务,而是承接的软件项目,项目总价是客户与公司协商谈判确定的,报价以标准单价及标准工时(人月)的形式体现,其中人月并不是公司实际投入到软件开发中的人数。因此,公司的业务承接方式是承接项目而非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
(二)发行人是外包公司还是软件项目独立承接公司
1、从业务形态来看,公司属于高端软件外包
根据工信部的定义,“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是指组织将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非核心业务,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专业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承担。软件外包是IT服务的常见业态,客户(发包方)以外包服务合同的形式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开发工作委托给软件企业(接包方)完成,知名IT供应商埃森哲、NTT DATA均为外包服务企业,是国际外包专家协会(IAOP)评选的2018年“全球外包服务100强”5星企业。
由上可见,软件外包的定义较为宽泛,既有如埃森哲等从事软件咨询、设计、开发、维护等全方位软件服务的软件企业,也有提供人力外包,或仅承接编码、单元测试等低端工作的软件外包商。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软件外包行业所需的技术水平逐渐提高,全球软件外包的内容也在不断拓展。一方面,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的软件服务外包细分市场将不断涌现。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将更加关注软件外包服务商的丰富行业经验、稳定服务、为企业带来价值等能力。因此,随着软件外包服务内容纵深拓展,全球软件外包行业产业链也不断升级。根据发包方和接包方的合作模式,软件外包领域的价值链体系基本分类如下:
合作模式类型 类型说明
人力外包 价值链最低端。软件企业提供符合发包方要求的技术人员到发包方
的软件开发项目组中工作即可。
价值链低端。发包方的业务为基础的、非核心的业务,如编码、单
基于成本的交 元测试等,对接包方的能力要求不高,接包方只需按照发包方的要
易伙伴型 求完成基本的软件外包工作即可,接包方的可替代性强,外包工作
附加值较低。
基于技术的合 价值链中高端。发包方的业务有一定复杂性,接包方的规模和技术
作伙伴型 能力已逐渐增强,主要以项目的方式承接软件业务,与发包方的业
务关系能够形成一定的能力互补和相互依赖。
价值链最高端。接包方的技术能力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创新能
基于创新的战 力强,业务复杂,以项目的方式承接软件业务,能为发包方提供新
略伙伴型 的技术解决方案、新的业务应用场景等,在新兴技术领域业务合作
比例高,双方形成了更加紧密的战略伙伴关系,接包方的产品和服
务具备非常高的附加值。
在对日软件业务中,公司与日本客户直接商谈建立合作关系,客户以外包服务合同的形式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开发工作委托给公司完成。公司拥有国内外领先的项目管控、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技术,为客户提供咨询、设计、开发、维护等全方位的软件服务。公司建立了良好的技术持续创新机制,重视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持续增长,金额累计超过1.4亿元。公司是客户基于创新的战略伙伴,位于产业链最高端。
2、从服务模式来看,公司独立承接软件项目
在对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中,客户一般通过需求方案说明书告知供应商项目具体情况及要求,由供应商上报提案书,经客户内部评估后择优选用。公司独立向客户上报提案书,经客户确认后,在提案书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公司拥有实施项目的自主权。在项目开发管理方面,公司对人员安排、任务分配、进度控制、质量监控等方面自主实施项目管理;在技术方案选择方面,经客户确认,公司有自主权选用合适的先进技术解决方案;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在满足客户需求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公司有自主权确定设计方案、模块分割、编码规范、测试方案等。公司按照提案书约定的软件开发进度向客户提交设计书、代码、测试文档,以及最终交付编译后可运行软件系统等,最后通过客户的UAT(user-accept-test)验收后相关软件系统上线。由上可见,公司独立承接软件项目。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提案书将开发内容按月度拆分为各阶段,客户确认后通常按月下达订单,按月验收并与公司结算。采用上述下单及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为:日本为了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制定了《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日本客户为了遵守法规并及时支付供应商款项,通常采用按月验收并付款的方式与供应商开展合作,而非在项目全部完成后验收支付。
由上可见,按月下订单、验收并结算是客户为了及时支付外包费而形成的采购模式,与公司独立承接软件项目并无矛盾。以公司承接的“投资顾问平台去FLASH化对应”项目为例(提案书资料已申报),客户的RFP中明确要求:1)在项目需求要件不变的前提下,支付总金额固定;2)根据项目里程碑提供详细的开发计划;3)根据项目特性提供质量控制方案。公司在提案书中也相应对总体报价进行了详细测算,明确了开发计划和人员计划,并针对项目难点阐述了解决方案和公司质量控制措施。上述内容已充分表明公司服务模式为项目承接,且具备独立的、充分主导性的项目管理权力。
综上所述,公司属于创新能力强,具备核心竞争力,能为客户提供软件咨询、设计、开发、维护等全方位开发服务,并独立承接软件项目的高端软件外包企业。
(三)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1、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上文所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了充分披露,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2、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公司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主要以系统项目为收入及成本归集对象,客户通常按月向公司下达订单,按月对公司交付的软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确认,公司在客户验收/确认后确认收入。成本方面,职工薪酬和外协成本根据每月项目人员安排表分配至各项目成本,其他开发费用中,差旅费等根据每月项目人员安排表,直接计入各项目成本,折旧摊销、房租水电物业等作为间接成本,按当月参与各项目人数占比进行分摊后计入各项目成本。
客户验收后,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成果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和成本金额都能可靠计量,公司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结合同行业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企业的对比情况,说明其对日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及方式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对日软件开发服务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华信股份、复旦复华和博彦科技,华信股份的国际IT服务业务主要面向日本市场,其日本收入占比超过50%,复
旦复华全资子公司中和软件和博彦科技全资子公司北方新宇,是野村综研在中国
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与公司在日本市场直接竞争。上述三家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
政策如下:
公司 与发行
名称 收入确认政策 人一是致否 理由
1、国际IT服务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国际IT服务业务系受托为特定客户开发
软件及IT服务的业务。按约定,该项软件开
发业务均需分阶段交付软件开发成果。公司 由于日本制定了《防止拖延支付转
在得到客户分阶段验收确认后,确认为相应 包费法》以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中
的软2件、开国发内业I务T服收务入及。行业解决方案业务收小企业利益,因此,发行人在承接
入的确认方法 具体项目时,根据客户认可的提案
(1)国内IT服务业务主要分为约定服 阶书段内容,客将户开确发认工后作按按阶月段度下拆达分订为单各。
华股信份务期A限.与合未同明明确确约约定定服服务务期期限限两的类,。在合同约是 只要发行人按计划进度完成了相应
定的服务期限内,按进度确认营业收入。 工作并提交验收合格的开发成果,
IT服B务.业合务同收未入明的确确约认定方服法务一期致限。的,同国际进客户度就款按的照金事额先与约发定行人的金当额月付实款际,投
(2)国内行业解决方案业务系受托为特 入的人工数量无关,本质上与华信
定客户开发软件的业务。 股份分阶段验收确认收入的国际IT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 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一致。
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依据已完工作的
测量确定。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
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
靠地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
业;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④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将成果交付客户
并经客户验收或者确认完工进度的,根据完
工进度确认收入。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
协议价款确定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
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
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
够可靠估计的,即未将成果交付客户或者已
交付但未经客户验收或者确认完工进度的,
分别下A.列已情经况发处生理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软件开发
业务收B.入已,经并发按生相的同成金本额预结计转不成能本够。得到补偿
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不确认收入。
(3)系统集成业务根据合同将该业务区
分为销售外购软硬件商品和IT服务及行业解
决方案业务,区分能够分别计量和不能够分
别计A量.两能种够情分况别:计量的,销售外购软硬件商
品业务于商品交付客户并验收时,确认软硬
件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IT服务及行业解决
方案业务分别根据上述的行业解决方案、IT
服务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相应的营业收
入的实B.现不。能够分别计量的,于系统集成业务
完成交付客户并验收时,确认系统集成业务
收入的实现。
在对日软件业务中,软件开发工作
1软、件按开合发同业规具定体完收成入软确件认开原发则工作量,并日量一软般件会开用发服人务月中数,进客行表户通示。常在按对月
中和 得到客户的确认; 是 向公司下达订单,按月对公司软件
软件 2、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 交付成果进行验收,公司在客户验
3、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后确认收入,其中,每月订单金
额即为公司当月软件开发所需人月
数和单价相乘得出。因此,本质上,
中和软件按合同规定完成软件开发
工作量并得到客户确认的收入确认
原则与发行人一致。
1、完工百分比法
主要适用于固定金额合同,客户不能按
月(或定期)确认工作量,只有重要里程碑
点验收的项目。本公司提供软件产品开发服
务,签订固定金额合同、按里程碑验收的,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计算公式:当月
应确认收入=[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发生
成本+预计完成项目尚需成本)]*销售金额-
累计到上月已经确认的收入,其中:销售金
额=合同金额-增值税。[累计已发生成本/(累
计已发生成本+预计完成项目尚需成本)]=项
目完工比例;人工成本占80%以上的项目,
也可以用下式计算完工比例:[累计已发生
人工时/(累计已发生人工时+预计完成项目尚
需人工时)]。对于不能用完工百分比法或
其它方法计算收入,但预计项目已经发生的
成本可以收回的项目,可以按照不超过已发
生预计2、可工以作收量回法的金额确认收入。 发行人对日软件业务主要为定制软
博彦 主要适用于合同金额不固定,只规定了 - 验件收开软发,件且开客发成户按果,月未下找订单到博,彦按月科
科技 单位工时单价,最终以实际工作量结算的合 技与之对应的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的
同。本公司从事软件服务外包业务,签订只 披露,因此不予比较。
规定单位工时单价合同的,按客户按确认的
工作量和合同单价确认收入和结算。此类项
目分两种情况确认:每月客户确认当月的工
作量,可直接根据客户确认的工作量和单价
计算收入,计算公式:当月应确认收入=合同
工作量单价(不含税)*当月客户确认工作量;
客户不能每月确认当月的工作量,可根据可
靠的和事后可验收的估计工作量和合同单价
计算上报收入,计算公式:当月应确认收入=
合同工作量单价(不含税)*当月估计工作量,
待客户实际确认后冲销前期估计上报的收
入,按照与客户确认的工作量和单价计算收
入。3、服务期间平均确认法
主要适用于约定服务期限的固定金额合
同,服务内容如应用系统定期维护或故障维
护、在固定期间提供软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
权等,此类项目成本发生的情况非常平均或
不可预计,按照合同总金额在合同期间平均
确认收入。计算公式:当月应确认收入=合同
总金额(不含税)*[当月服务天数/合同服务期
间总天数]。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对日软件业务中,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方式与华信股份、中和软件在本质上一致,发行人未找到博彦科技与发行人对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对应的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访谈了对日软件业务包括野村综研、SRA等在内的主要客户;
2、访谈了发行人分管对日软件业务的副总经理,了解对日软件业务全过程中发行人及一级承包商承担的具体环节、工作内容、责任划分及自主性等情况;
3、核查发行人与对日软件业务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了解合同关于工作内容、责任划分、自主性、出现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等约定条款;
4、核查发行人与一级软件承包商进行业务合作时向客户报价的提案书资料,并抽查了部分订单、纳品书等;
5、取得主要客户野村综研相关业务负责人确认公司在与其开展业务过程中是承接项目而非提供人力外包服务;
6、查阅了博彦科技、华信股份、复旦复华等同行业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属于创新能力强,具备核心竞争力,从事软件咨询、设计、开发、维护等全方位开发服务,独立承接软件项目的高端软件外包企业。
2、从提案书/订单内容来看,发行人提供的是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而非劳务服务;从结算方式来看,发行人是按软件开发项目成果结算而非依据实际投入人工数量结算,不是单纯从事软件开发的劳务性服务;发行人主要客户亦确认其不是提供的人力外包服务,而是承接的软件项目,项目总价是客户与公司协商谈判确定的,报价以标准单价及人月的形式体现,其中人月并不是公司实际投入到软件开发中的人数。因此,发行人的业务承接方式是承接项目而非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
3、发行人对日软件业务中,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公司华信股份、中和软件在本质上一致,发行人未找到博彦科技与发行人对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对应的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问题5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2017年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2017年收入确认政策变更的原因
公司2017年变更了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国内项目合同”)的收入确认方式。国内项目合同的含义及对应业务分类如下表所示:
对应关 业务类型
系
- 定制软件开发(定期验收)
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 项目合 定制软件开发(非定期验收)
方案 同 软件产品销售
- 人员派驻
- 软件售后服务
会计政策变更前后的对比情况如下:
变更前:在软件部署上线阶段开始确认收入,并根据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款和公司实际收款孰低的原则确定收入金额。在取得客户的最终验收报告后,公司扣除部署上线阶段已确认的收入,将剩余部分确认收入。
变更后:在软件部署上线阶段开始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采用已经发生的项目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对于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跨期项目,其发生的项目成本计入存货。
公司于 2014 年初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报表报告期为2012年、2013年,当时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业务仍处在市场拓展前期,相关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3.48%和5.35%,涉及到项目合同跨期收入、成本的占比更低,且未来前景不甚明朗。因此公司根据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基于重要性与谨慎性原则制定了上述收入确认政策,在该业务拓展前期的背景下,能够反映当时的经营状况。
随着发行人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业务的快速发展,营业收入占比不断增加,2016 年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收入占比为 8.14%,而2017年上半年则大幅增加到了13.31%,跨期项目合同收入和成本无法完全配比的情况也逐渐突显,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公司为了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变更,于2017年8月28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收入确认政策变更不属于会计差错的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公司制定原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会计政策时,该业务仍处在市场拓展前期,收入占比很小,且未来前景不甚明朗。公司根据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基于重要性与谨慎性原则制定了相关会计政策。后来随着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收入占比不断增加,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为了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4年至 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影响金额很小,具体如下表所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报表若不变更会计政策而延用原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要影响,说明原会计政策能够公允反映当期经营成果。公司在编报2016年度及之前财务报表时,已正确运用了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或者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营业收入 追溯调整前(元) 追溯调整后(元) 影响数(元) 影响比例
2016年度 313,860,551.18 313,649,070.35 -211,480.83 -0.07%
2015年度 272,477,196.78 272,598,570.66 121,373.88 0.04%
2014年度 253,762,927.34 254,451,924.30 688,996.96 0.27%
2017 年的收入政策变更变更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自2017年始,公司国内软件业务大幅增长,公司在考虑该因素变化后及时变更收入确认政策,使得财务报表能够更合理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综上,公司2017年变更收入确认政策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并分析发行人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
2、检查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资料;
3、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在编报2016年度及之前财务报表时,已正确运用了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或者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当时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能够公允地反映当时的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随着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为了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相关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变更,不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本页无正文,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苏州工业园区
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
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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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年 月 日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的回复
众会字(2019)第680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作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凌志软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申报会计师,根据贵所上证科审(审核)[2019]号656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对涉及
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落实函回复”)。
本问询函回复中所称“报告期”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本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
问题2
请发行人:(1)结合其对日软件开发服务的业务承接方式、客户订单下达方式以及业务结算方式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其业务实质是项目承包还是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发行人是外包公司还是软件项目独立承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2)结合同行业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企业的对比情况,说明其对日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及方式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其对日软件开发服务的业务承接方式、客户订单下达方式以及业务结算方式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其业务实质是项目承包还是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发行人是外包公司还是软件项目独立承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一)发行人业务实质是项目承包还是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
1、从业务承接方式来看,公司提供的是项目解决方案而非劳务服务
在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中,公司在取得供应商资质后,一般与客户签订长期框架协议,长期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的基本合同,约定客户委托公司进行系统的分析、设计、开发等业务的基本条款,长期框架协议同时约定,个别合同在客户向公司发出订单、公司接受订单时成立。在此框架协议下,在对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中,客户一般通过需求方案说明书(Request For Proposal,以下简称“RFP”)告知供应商业务需求、技术要求、开发期限等项目具体内容,由供应商上报提案书,客户评审各家提案书后,选择最优供应商。
公司向客户提交的项目提案书中不仅仅提供报价、工期、质量保证等必要的基本信息,还针对客户具体需求、行业特点、业务要求等,为客户提供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以“投资顾问平台去FLASH化对应”项目为例,根据客户在RFP中提出的要求,公司在提案书中进行了详细说明:(1)针对客户要废弃FLASH技术,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解决方案;(2)针对项目特征,提出了这次项目开发需要采取的特别措施及注意点(例如,如何高效针对性的测试,技术验证如何实施,具体验证哪些难点等);(3)针对项目特征,提出了项目管控上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例如,之前类似项目的经验应用,质量管理方面的注意点,缺陷管理流程优化,组织监控等);(4)对于质量管理和效率提升,提出了具体方案;(5)就公司和客户之间的职责划分做了明确定义;(6)制定了公司内部的项目监管(PMO和SQA)计划;(7)采用2种方法对项目开发总量和合同金额进行了估算并确定了总体报价;(8)根据客户提出的里程碑,确定了从基本设计到连接测试为止的项目开发计划和人员计划。上述提案书内容涵盖了从技术解决方案、项目管控、开发计划、质量管理等各方面,说明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是项目解决方案而非劳务服务。
2、从客户订单下达方式来看,公司是承包项目而非提供人力外包服务
公司在取得供应商资质后,一般与客户签订长期框架协议,对交易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在此框架协议下,公司根据客户RFP的要求上报提案书,一旦客户决定将项目委托给公司,则公司提交的提案书就会对其产生约束力,后续项目执行过程中都要遵守。
由于日本《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影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便于客户及时验收付款,公司提案书确定的项目开发计划已将项目总体开发量拆分至月度的开发工作量(如提案书规定的工作范围发生变化时,比如用户需求追加,会相应修正开发工作量),公司于每月末向客户就下个月的订单情况进行确认,客户确认后按月下达订单,订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客户开发部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客户项目负责人、作业概要、支付对象公司名、支付条件(账期、支付方法,比如银行转账)、作业期间(一般为月度)、支付金额(含单价、人月)、业务种类(新产品开发项目还是维护项目)、作业工程(基本设计,详细设计等)、须提交的开发成果、完工截至时间(一般为每月末)等。在每阶段末(通常为月末),公司需要按照订单的要求提交开发成果,开发成果主要包括基本设计书、详细设计书、代码、测试用例书等,客户对公司该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公司向客户提交交付报告(纳品书)进行请款,客户确认以后进行结算付款。纳品书记载了当月开发成果的种类、数量,以及支付金额、验收期间等,例如,公司开发的“投资顾问平台去FLASH化对应”项目,其2018年10月的纳品书明确记载了开发成果的种类、数量,包括基本设计书(1380页)、详细设计书(1130页)、代码(1800Step)、测试用例书280页等。
因此,从客户订单下达方式来看,客户按阶段下达订单的内容包括了订单金额、软件工程开发成果等;同时公司提交验收的依据是开发成果,而非人员出勤记录,客户按月以提交的开发成果为支付依据,公司是承包项目而非提供人力外包服务。
3、从业务结算方式来看,公司是按软件开发项目成果结算,而非依据实际投入人工数量结算
由于日本制定了《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以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因此日本一级软件承包商通常采用按月下达订单、按月验收并支付的方式与供应商开展合作,而非签订总价合同并在项目完成后验收支付。
因此,公司与一级承包商通常签订长期框架协议,在承接具体项目时,客户认可的提案书内容已将开发工作按月度拆分为各阶段,客户确认后按阶段下达订单。若因客户原因造成变更或开发进度调整,相关变动经双方确认后将体现在订单中。只要公司按计划进度完成了相应工作并提交验收合格的开发成果,客户就按照事先约定的该成果对应的工作量和人月单价计算的金额付款,进度款的金额与公司当月实际投入的人员数量无关,客户不会确认公司实际投入的人员数量。公司对软件交付成果负责,并承担软件开发风险,在提案书的前置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实际工作量与预计工作量相比如何变化,客户只按照订单约定金额付款,这和在客户的具体指示下,仅单纯从事软件开发的劳务性服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4、公司主要客户野村综研相关业务负责人确认公司在与其开展业务过程中是承接项目而非提供人力外包服务
公司主要客户野村综研相关业务负责人已出具确认:“凌志软件在与我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是提供的人力外包服务,而是承接我公司的软件项目。凌志软件在承接我公司的软件项目时,一般软件开发需求由我公司通过RFP告知凌志软件,凌志软件上报项目提案书。每个项目的提案书包括了项目总报价,报价以标准单价及人月的形式体现,项目总价是我公司与凌志软件协商谈判确定的,其中人月并不是凌志软件实际投入到软件开发中的人数。我公司会根据提案书将项目整体开发量拆分为每月向凌志软件验收成果物及结算。每月下达订单的金额是由该当月的软件开发的成果物的量来决定的,也会按月来对凌志软件的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及结算。”
综上所述,从提案书/订单内容来看,公司提供的是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而非劳务服务;从结算方式来看,公司是按软件开发项目成果结算而非依据实际投入人工数量结算,不是单纯从事软件开发的劳务性服务;公司主要客户亦确认公司不是提供的人力外包服务,而是承接的软件项目,项目总价是客户与公司协商谈判确定的,报价以标准单价及标准工时(人月)的形式体现,其中人月并不是公司实际投入到软件开发中的人数。因此,公司的业务承接方式是承接项目而非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
(二)发行人是外包公司还是软件项目独立承接公司
1、从业务形态来看,公司属于高端软件外包
根据工信部的定义,“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是指组织将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非核心业务,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专业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承担。软件外包是IT服务的常见业态,客户(发包方)以外包服务合同的形式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开发工作委托给软件企业(接包方)完成,知名IT供应商埃森哲、NTT DATA均为外包服务企业,是国际外包专家协会(IAOP)评选的2018年“全球外包服务100强”5星企业。
由上可见,软件外包的定义较为宽泛,既有如埃森哲等从事软件咨询、设计、开发、维护等全方位软件服务的软件企业,也有提供人力外包,或仅承接编码、单元测试等低端工作的软件外包商。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软件外包行业所需的技术水平逐渐提高,全球软件外包的内容也在不断拓展。一方面,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的软件服务外包细分市场将不断涌现。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将更加关注软件外包服务商的丰富行业经验、稳定服务、为企业带来价值等能力。因此,随着软件外包服务内容纵深拓展,全球软件外包行业产业链也不断升级。根据发包方和接包方的合作模式,软件外包领域的价值链体系基本分类如下:
合作模式类型 类型说明
人力外包 价值链最低端。软件企业提供符合发包方要求的技术人员到发包方
的软件开发项目组中工作即可。
价值链低端。发包方的业务为基础的、非核心的业务,如编码、单
基于成本的交 元测试等,对接包方的能力要求不高,接包方只需按照发包方的要
易伙伴型 求完成基本的软件外包工作即可,接包方的可替代性强,外包工作
附加值较低。
基于技术的合 价值链中高端。发包方的业务有一定复杂性,接包方的规模和技术
作伙伴型 能力已逐渐增强,主要以项目的方式承接软件业务,与发包方的业
务关系能够形成一定的能力互补和相互依赖。
价值链最高端。接包方的技术能力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创新能
基于创新的战 力强,业务复杂,以项目的方式承接软件业务,能为发包方提供新
略伙伴型 的技术解决方案、新的业务应用场景等,在新兴技术领域业务合作
比例高,双方形成了更加紧密的战略伙伴关系,接包方的产品和服
务具备非常高的附加值。
在对日软件业务中,公司与日本客户直接商谈建立合作关系,客户以外包服务合同的形式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开发工作委托给公司完成。公司拥有国内外领先的项目管控、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技术,为客户提供咨询、设计、开发、维护等全方位的软件服务。公司建立了良好的技术持续创新机制,重视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持续增长,金额累计超过1.4亿元。公司是客户基于创新的战略伙伴,位于产业链最高端。
2、从服务模式来看,公司独立承接软件项目
在对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中,客户一般通过需求方案说明书告知供应商项目具体情况及要求,由供应商上报提案书,经客户内部评估后择优选用。公司独立向客户上报提案书,经客户确认后,在提案书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公司拥有实施项目的自主权。在项目开发管理方面,公司对人员安排、任务分配、进度控制、质量监控等方面自主实施项目管理;在技术方案选择方面,经客户确认,公司有自主权选用合适的先进技术解决方案;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在满足客户需求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公司有自主权确定设计方案、模块分割、编码规范、测试方案等。公司按照提案书约定的软件开发进度向客户提交设计书、代码、测试文档,以及最终交付编译后可运行软件系统等,最后通过客户的UAT(user-accept-test)验收后相关软件系统上线。由上可见,公司独立承接软件项目。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提案书将开发内容按月度拆分为各阶段,客户确认后通常按月下达订单,按月验收并与公司结算。采用上述下单及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为:日本为了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制定了《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日本客户为了遵守法规并及时支付供应商款项,通常采用按月验收并付款的方式与供应商开展合作,而非在项目全部完成后验收支付。
由上可见,按月下订单、验收并结算是客户为了及时支付外包费而形成的采购模式,与公司独立承接软件项目并无矛盾。以公司承接的“投资顾问平台去FLASH化对应”项目为例(提案书资料已申报),客户的RFP中明确要求:1)在项目需求要件不变的前提下,支付总金额固定;2)根据项目里程碑提供详细的开发计划;3)根据项目特性提供质量控制方案。公司在提案书中也相应对总体报价进行了详细测算,明确了开发计划和人员计划,并针对项目难点阐述了解决方案和公司质量控制措施。上述内容已充分表明公司服务模式为项目承接,且具备独立的、充分主导性的项目管理权力。
综上所述,公司属于创新能力强,具备核心竞争力,能为客户提供软件咨询、设计、开发、维护等全方位开发服务,并独立承接软件项目的高端软件外包企业。
(三)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1、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上文所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了充分披露,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2、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公司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主要以系统项目为收入及成本归集对象,客户通常按月向公司下达订单,按月对公司交付的软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确认,公司在客户验收/确认后确认收入。成本方面,职工薪酬和外协成本根据每月项目人员安排表分配至各项目成本,其他开发费用中,差旅费等根据每月项目人员安排表,直接计入各项目成本,折旧摊销、房租水电物业等作为间接成本,按当月参与各项目人数占比进行分摊后计入各项目成本。
客户验收后,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成果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和成本金额都能可靠计量,公司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结合同行业对日软件开发服务企业的对比情况,说明其对日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及方式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对日软件开发服务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华信股份、复旦复华和博彦科技,华信股份的国际IT服务业务主要面向日本市场,其日本收入占比超过50%,复
旦复华全资子公司中和软件和博彦科技全资子公司北方新宇,是野村综研在中国
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与公司在日本市场直接竞争。上述三家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
政策如下:
公司 与发行
名称 收入确认政策 人一是致否 理由
1、国际IT服务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国际IT服务业务系受托为特定客户开发
软件及IT服务的业务。按约定,该项软件开
发业务均需分阶段交付软件开发成果。公司 由于日本制定了《防止拖延支付转
在得到客户分阶段验收确认后,确认为相应 包费法》以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中
的软2件、开国发内业I务T服收务入及。行业解决方案业务收小企业利益,因此,发行人在承接
入的确认方法 具体项目时,根据客户认可的提案
(1)国内IT服务业务主要分为约定服 阶书段内容,客将户开确发认工后作按按阶月段度下拆达分订为单各。
华股信份务期A限.与合未同明明确确约约定定服服务务期期限限两的类,。在合同约是 只要发行人按计划进度完成了相应
定的服务期限内,按进度确认营业收入。 工作并提交验收合格的开发成果,
IT服B务.业合务同收未入明的确确约认定方服法务一期致限。的,同国际进客户度就款按的照金事额先与约发定行人的金当额月付实款际,投
(2)国内行业解决方案业务系受托为特 入的人工数量无关,本质上与华信
定客户开发软件的业务。 股份分阶段验收确认收入的国际IT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 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一致。
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依据已完工作的
测量确定。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
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
靠地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
业;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④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将成果交付客户
并经客户验收或者确认完工进度的,根据完
工进度确认收入。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
协议价款确定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
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
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
够可靠估计的,即未将成果交付客户或者已
交付但未经客户验收或者确认完工进度的,
分别下A.列已情经况发处生理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软件开发
业务收B.入已,经并发按生相的同成金本额预结计转不成能本够。得到补偿
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不确认收入。
(3)系统集成业务根据合同将该业务区
分为销售外购软硬件商品和IT服务及行业解
决方案业务,区分能够分别计量和不能够分
别计A量.两能种够情分况别:计量的,销售外购软硬件商
品业务于商品交付客户并验收时,确认软硬
件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IT服务及行业解决
方案业务分别根据上述的行业解决方案、IT
服务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相应的营业收
入的实B.现不。能够分别计量的,于系统集成业务
完成交付客户并验收时,确认系统集成业务
收入的实现。
在对日软件业务中,软件开发工作
1软、件按开合发同业规具定体完收成入软确件认开原发则工作量,并日量一软般件会开用发服人务月中数,进客行表户通示。常在按对月
中和 得到客户的确认; 是 向公司下达订单,按月对公司软件
软件 2、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 交付成果进行验收,公司在客户验
3、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后确认收入,其中,每月订单金
额即为公司当月软件开发所需人月
数和单价相乘得出。因此,本质上,
中和软件按合同规定完成软件开发
工作量并得到客户确认的收入确认
原则与发行人一致。
1、完工百分比法
主要适用于固定金额合同,客户不能按
月(或定期)确认工作量,只有重要里程碑
点验收的项目。本公司提供软件产品开发服
务,签订固定金额合同、按里程碑验收的,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计算公式:当月
应确认收入=[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发生
成本+预计完成项目尚需成本)]*销售金额-
累计到上月已经确认的收入,其中:销售金
额=合同金额-增值税。[累计已发生成本/(累
计已发生成本+预计完成项目尚需成本)]=项
目完工比例;人工成本占80%以上的项目,
也可以用下式计算完工比例:[累计已发生
人工时/(累计已发生人工时+预计完成项目尚
需人工时)]。对于不能用完工百分比法或
其它方法计算收入,但预计项目已经发生的
成本可以收回的项目,可以按照不超过已发
生预计2、可工以作收量回法的金额确认收入。 发行人对日软件业务主要为定制软
博彦 主要适用于合同金额不固定,只规定了 - 验件收开软发,件且开客发成户按果,月未下找订单到博,彦按月科
科技 单位工时单价,最终以实际工作量结算的合 技与之对应的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的
同。本公司从事软件服务外包业务,签订只 披露,因此不予比较。
规定单位工时单价合同的,按客户按确认的
工作量和合同单价确认收入和结算。此类项
目分两种情况确认:每月客户确认当月的工
作量,可直接根据客户确认的工作量和单价
计算收入,计算公式:当月应确认收入=合同
工作量单价(不含税)*当月客户确认工作量;
客户不能每月确认当月的工作量,可根据可
靠的和事后可验收的估计工作量和合同单价
计算上报收入,计算公式:当月应确认收入=
合同工作量单价(不含税)*当月估计工作量,
待客户实际确认后冲销前期估计上报的收
入,按照与客户确认的工作量和单价计算收
入。3、服务期间平均确认法
主要适用于约定服务期限的固定金额合
同,服务内容如应用系统定期维护或故障维
护、在固定期间提供软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
权等,此类项目成本发生的情况非常平均或
不可预计,按照合同总金额在合同期间平均
确认收入。计算公式:当月应确认收入=合同
总金额(不含税)*[当月服务天数/合同服务期
间总天数]。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对日软件业务中,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方式与华信股份、中和软件在本质上一致,发行人未找到博彦科技与发行人对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对应的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访谈了对日软件业务包括野村综研、SRA等在内的主要客户;
2、访谈了发行人分管对日软件业务的副总经理,了解对日软件业务全过程中发行人及一级承包商承担的具体环节、工作内容、责任划分及自主性等情况;
3、核查发行人与对日软件业务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了解合同关于工作内容、责任划分、自主性、出现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等约定条款;
4、核查发行人与一级软件承包商进行业务合作时向客户报价的提案书资料,并抽查了部分订单、纳品书等;
5、取得主要客户野村综研相关业务负责人确认公司在与其开展业务过程中是承接项目而非提供人力外包服务;
6、查阅了博彦科技、华信股份、复旦复华等同行业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属于创新能力强,具备核心竞争力,从事软件咨询、设计、开发、维护等全方位开发服务,独立承接软件项目的高端软件外包企业。
2、从提案书/订单内容来看,发行人提供的是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而非劳务服务;从结算方式来看,发行人是按软件开发项目成果结算而非依据实际投入人工数量结算,不是单纯从事软件开发的劳务性服务;发行人主要客户亦确认其不是提供的人力外包服务,而是承接的软件项目,项目总价是客户与公司协商谈判确定的,报价以标准单价及人月的形式体现,其中人月并不是公司实际投入到软件开发中的人数。因此,发行人的业务承接方式是承接项目而非提供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务服务。
3、发行人对日软件业务中,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公司华信股份、中和软件在本质上一致,发行人未找到博彦科技与发行人对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对应的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问题5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2017年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2017年收入确认政策变更的原因
公司2017年变更了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国内项目合同”)的收入确认方式。国内项目合同的含义及对应业务分类如下表所示:
对应关 业务类型
系
- 定制软件开发(定期验收)
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 项目合 定制软件开发(非定期验收)
方案 同 软件产品销售
- 人员派驻
- 软件售后服务
会计政策变更前后的对比情况如下:
变更前:在软件部署上线阶段开始确认收入,并根据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款和公司实际收款孰低的原则确定收入金额。在取得客户的最终验收报告后,公司扣除部署上线阶段已确认的收入,将剩余部分确认收入。
变更后:在软件部署上线阶段开始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采用已经发生的项目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对于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跨期项目,其发生的项目成本计入存货。
公司于 2014 年初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报表报告期为2012年、2013年,当时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业务仍处在市场拓展前期,相关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3.48%和5.35%,涉及到项目合同跨期收入、成本的占比更低,且未来前景不甚明朗。因此公司根据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基于重要性与谨慎性原则制定了上述收入确认政策,在该业务拓展前期的背景下,能够反映当时的经营状况。
随着发行人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业务的快速发展,营业收入占比不断增加,2016 年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收入占比为 8.14%,而2017年上半年则大幅增加到了13.31%,跨期项目合同收入和成本无法完全配比的情况也逐渐突显,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公司为了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变更,于2017年8月28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收入确认政策变更不属于会计差错的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公司制定原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会计政策时,该业务仍处在市场拓展前期,收入占比很小,且未来前景不甚明朗。公司根据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基于重要性与谨慎性原则制定了相关会计政策。后来随着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收入占比不断增加,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为了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4年至 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影响金额很小,具体如下表所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报表若不变更会计政策而延用原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要影响,说明原会计政策能够公允反映当期经营成果。公司在编报2016年度及之前财务报表时,已正确运用了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或者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营业收入 追溯调整前(元) 追溯调整后(元) 影响数(元) 影响比例
2016年度 313,860,551.18 313,649,070.35 -211,480.83 -0.07%
2015年度 272,477,196.78 272,598,570.66 121,373.88 0.04%
2014年度 253,762,927.34 254,451,924.30 688,996.96 0.27%
2017 年的收入政策变更变更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自2017年始,公司国内软件业务大幅增长,公司在考虑该因素变化后及时变更收入确认政策,使得财务报表能够更合理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综上,公司2017年变更收入确认政策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并分析发行人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
2、检查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资料;
3、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在编报2016年度及之前财务报表时,已正确运用了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或者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当时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能够公允地反映当时的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随着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为了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相关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变更,不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本页无正文,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苏州工业园区
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
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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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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