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42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42次审议会议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同意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结合对日软件开发行业特点和其实际所开展的业务,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定位和业务实质。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结合非专利技术形成过程和矽康与锦州阳光能源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补充说明矽康与锦州阳光能源的具体合作研发模式、在研发过程中各自担任的角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在软件开发成果提交频率与行业通行管理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月度订单与高频率交付验收方式是否实质上属于客户介入开发项目的任务分配、进度控制等具体进度管理,以及发行人判断其仍具有软件开发自主权的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其客户集中度高进一步说明相比于其他竞争对手,发行人的技术是否具有领先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其供应商为发行人提供的具体服务。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1.2013年1月,矽康与锦州阳光能源签订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利用锦州阳光能源的厂房、单晶生长设备、物资及人员进行试验,并于2013年2月根据试验结果总结形成非专利技术资料。根据合作协议,锦州阳光能源不享有研发技术的所有权,技术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归属于矽康。合作期限内,销售利用上述技术生产销售硅晶体产生的收益归锦州阳光能源所有,如果收益低于锦州阳光能源实际付出的成本,则矽康需要补偿锦州阳光能源。上述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已于2013年6月履行完毕。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锦州阳光能源仅获得较短合作期内的硅晶体生产销售收益,但未谋求相关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以及后续收益权的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非专利核心技术认定的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42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42次审议会议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同意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结合对日软件开发行业特点和其实际所开展的业务,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定位和业务实质。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结合非专利技术形成过程和矽康与锦州阳光能源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补充说明矽康与锦州阳光能源的具体合作研发模式、在研发过程中各自担任的角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在软件开发成果提交频率与行业通行管理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月度订单与高频率交付验收方式是否实质上属于客户介入开发项目的任务分配、进度控制等具体进度管理,以及发行人判断其仍具有软件开发自主权的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其客户集中度高进一步说明相比于其他竞争对手,发行人的技术是否具有领先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其供应商为发行人提供的具体服务。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1.2013年1月,矽康与锦州阳光能源签订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利用锦州阳光能源的厂房、单晶生长设备、物资及人员进行试验,并于2013年2月根据试验结果总结形成非专利技术资料。根据合作协议,锦州阳光能源不享有研发技术的所有权,技术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归属于矽康。合作期限内,销售利用上述技术生产销售硅晶体产生的收益归锦州阳光能源所有,如果收益低于锦州阳光能源实际付出的成本,则矽康需要补偿锦州阳光能源。上述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已于2013年6月履行完毕。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锦州阳光能源仅获得较短合作期内的硅晶体生产销售收益,但未谋求相关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以及后续收益权的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非专利核心技术认定的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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