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对将要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根据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
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要。我们同意聘
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
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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