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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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长白
山保护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长白山管委会国资委出资企业负
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长白山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
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党委书记、党委
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本条款中的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不包括外部监事、职工监
事。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收入与贡献、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体
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相互兼顾,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三方
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与
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股份公司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基本年薪系数1;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基本年薪系数为0.9。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结果相关的收入,以基本年
薪为基数,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管理业绩考核结果及调节系数确定。具体考
核办法详见《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绩效年薪最高系数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
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总资产、营业
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即企业董事长绩效年薪为2
倍基本年薪基础上,增加1倍基本年薪奖励。参与市场竟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
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竟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根据长白山管委会国资委目前管理企业的实际,按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或承担长白山管委会政策性业务确定的奖励绩效年薪最高
不超过基本年薪的0.6倍。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绩效年薪按董事
长的0.9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8。
    第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
入,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任期企业高管年度总收入的30%
以内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一个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企业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 一定比例实施按
月预发放,额度为基本年薪的50%。待长白山管委会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结果及年度管理业绩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年薪分配意见报长白山管委会同意后
兑现剩余部分;任期激励收入当期兑现50%,其余部分延期至下一任期结束时兑
现。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没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已发
放部分按原数扣回;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
在企业高管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规范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及相关机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
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地区现行政策执行;企业年金及补
充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十三条   在下属子公司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规定之外领取由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


                        第五章      监督、奖励及处罚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公司公开
范围,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坡露办法向社会披露,发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对各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在区域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
情况予以肯定的、承担长白山管委会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等情况,由
公司提出奖励;
    第十六条   对发生决策失误、违规违纪、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行为,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程度,视情况扣发本人10%-15%绩效年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
被开除党籍、公职的,按100%扣减或追索扣回本人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
    第十七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特殊
性福利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
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八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高管
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规定
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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