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湘电:关于公司之孙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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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ST湘电 编号:2020临-057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之孙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
                 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 11,000,000.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系国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针对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沐昊”)与湘电上海国贸、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19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之孙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64)。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沪0115民初4579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序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元) 目前进展情况
    
     号
     1    (2019)  上海市浦东    上 海 沐 昊  湘 电(上   买 卖 合 同  11000000.80     一审已经送达民
          沪  0115  新区人民法    国 际 贸 易  海)国际贸  纠纷                        事判决书;民事判
          民    初  院            有限公司    易 有 限 公                               决书尚未生效
          45790号                             司、湘电国
                                              际贸 易 有
                                              限公司
          合计                                                        11000000.80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思洁,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亦军,执行董事
    
    被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奇,职务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铭希,男,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
    
    (2)案件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本案,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3)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上海沐昊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2019年4月24日,上海沐昊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采购木浆的《采购合同》,上海沐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0,000,000.8元,湘电上海国贸未能如期履行发货义务,上海沐昊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湘电上海国贸返还上述货款。并且追加理由:被告国贸公司是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的唯一股东,湘电上海国贸资本显著不足,受国贸公司支配、控制,且两被告的总经理和核心管理人员相同,两被告人格混同,故要求国贸公司对湘电上海国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请求:
    
    ①判令原、被告一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解除;
    
    ②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10,000,000.8元;
    
    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④判令被告二对前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内容:
    
    一、解除原告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MH20190424XDSH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80元;
    
    三、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800元,由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且湘电上海国贸、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该判决暂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579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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