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以下
简称“《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本制度未规
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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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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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指“重大”的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
担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
司内幕消息的个人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消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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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
位及个人;
3、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4、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
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及时间等内容,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公司以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内
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履行其自身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同时督促其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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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公司应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
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
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
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
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
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报送指引》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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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
息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对公司内幕消息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
理,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
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因其相关事项确需履行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核、
审批程序,相关单位和部门也应作为公司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公司在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同时,应以向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督促其履行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书面咨询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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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内
部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
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
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
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公司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工作人员等所有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公司将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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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格式
公司简称:金能科技 公司代码:603113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 知 情 人 知情人证件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幕 知悉内幕 获取 内 幕 内幕信息 内 幕 信 息 登记时间
情人姓名 身份 号码 幕 信 息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 依 据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2 注3 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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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
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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