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变更的议案》,
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将对 Hinova Pharmaceuticals,Inc.(以下简称“开曼海创”)的股权投资变
更为向成都海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药业”)发放股权投资同等金额的可转债贷
款(以下简称“可转债”),并在此后自动转换为向海创药业的增资。本次对外投资变更事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变更,主要是对海创药业的新药研发能力的认可,海创药业及其
关联公司自主研发的前列腺癌药物 HC-1119 的研发能力较强、研发经验丰富,有利于公司加
强同创新药物研发平台的研究与合作。
3、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投资变更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变更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变更行为,同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对外投资变
更工作的有关事宜。
独立董事:
吕桂霞 孙茂成 毕 焱
20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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