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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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1、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 6 次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一)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采用
书面投票并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
预案》、《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采用
书面投票并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三)2019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采用

书面投票并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四)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采用
书面投票并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9 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
于 2019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2019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采
用书面投票并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六)2019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采
用书面投票并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议案》。

2、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度相关工作情况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9 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管
理,依法经营,决策程序合法,建立并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公司职务时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进行了检查,并对财务报表、定
期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行为是严格按照会
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进行的,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结构合理,财务状
况良好。

(三)定期报告的审核情况

    监事会审核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报告》,
监事会的审核意见如下: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9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防范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严格规范股东及关联方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六)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综上所述,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评
价报告无异议。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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