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系公司根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当前的市场情况,本
着有利于提高股东回报及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所做的调整,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终止“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
地建设项目”。
独立董事:汪大联、许立新、黄勋云
202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