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决策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及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行为。
2.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
实际担保金额为 531,629.2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19.96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40.14%,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的 56.91%。
3.对外担保
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均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无逾期的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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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2.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决策
程序,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
情形。
3.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为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担保风险属于可控
范围内。
4.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用资
金情况,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对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
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规定,制度运行正常,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能够在经营管理的各个
过程、关键环节起到良好的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完整、公
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保证了公司具备良好的运营
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针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
资、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充分、有效地内部控制。同时,公司对部分内部管理制
度进行修订、完善,使内部控制体系更为健全,以满足正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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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有效的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其提交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
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
与义务。独立董事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相关资质条件,同意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
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以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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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
七、关于对重庆北部宽仁医院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鉴于重庆北部宽仁医院(以下简称“宽仁医院”)目前处于开业初期,缺乏
足够的运营资金,基于其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35,000万元,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此举目的在于保障宽仁医院在开
业之初能够获取足够的运营资金,保障其稳步运营,以实现未来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董
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八、关于向重庆北部宽仁医院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鉴于重庆北部宽仁医院(以下简称“宽仁医院”)目前处于开业初期,尚缺
乏足够的运营资金,本次公司向宽仁医院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有息借
款,目的在于保障宽仁医院在开业之初能够稳步运营,助力其实现未来可持续健
康发展。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
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
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利
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保障资金安全。同时,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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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9,300万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
以滚动使用,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十、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向交易商协会分别申请注册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到期债务
等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的用途。该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
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风险,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
十一、关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或下属全资子公司拟发行境外公司债券事项,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拓宽融资渠道以及优化融资结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在境外发
行债券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武文生、郝颖、梁爽
20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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