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大千生态
上市公司代码: 603955
保荐代表人: 严强、张红云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公司”、“上
市公司”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大千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19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5万股,
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15.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190.50
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合计3,618.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9,572.50万元。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大千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大千生态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期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已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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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司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经核查,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承诺等情况。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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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况。
经核查,在 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控 制制 度方 面符 合相 关 规章 制度 的要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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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制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文件。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保荐机构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事前审阅和规定期限内的事后审阅,公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司给予了积极配合。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披露文
11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完整、及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截至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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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存在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重大问题而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出的《关于
对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公监函〔2018〕0123 号)。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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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格按照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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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行承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的事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经核查,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4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经核查,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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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17 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
质量。
事前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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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检查结束后,保荐机构将检查结果及时
通知了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经核查,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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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18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关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经核查,2019 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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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并发表意见。 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德邦证券对大千生态2019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
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德邦证券认为,大千生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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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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