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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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
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投
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
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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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内部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本条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见附件一)中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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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
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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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五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首次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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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
转。
第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该信息的
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
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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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
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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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 份 证 号 知 悉 内 幕 知 悉内 幕信 知 悉 内 幕 信 内 幕信息内 内幕信 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码 或 股 东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代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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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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