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公告编号:2020-02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17年10月19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达《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5号)(以下简称: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5号监管函,主要内容为公司拟于10月27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学莉的配偶周革全于10月13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2270元。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条规定。深交所所希望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当事人及财务负责人周学莉接受了董事会对其进行的批评教育,明确表示诚心接受任何处罚,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在第一时间向其他公司高管通报了情况,并对股票规范交易进行了重点提示。
针对《监管函》的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了内幕交易警示教育专题会议。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
(二)2015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达《关于对肖树彬、曹俊友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15】30号)
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肖树彬、曹俊友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15】30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河南证监局发现肖树彬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于2015年5月25日出售新乡化纤股票16,275股,7月9日用其个人股票账户购入新乡化纤股票2,600股。曹俊友先生作为公司的高管于2015年6月1日出售新乡化纤股票25,000股,7月9日用其个人股票账户购入新乡化纤股票4,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董事肖树彬先生、高管曹俊友先生对其短线交易负有主要责任。为了督促上述人员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现要求二人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至河南证监局。”
收到《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问题,要求肖树彬先生、曹俊友先生按期参加相关培训并及时将培训证明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2015年10月13日,肖树彬先生、曹俊友先生已按规定如期参加培训。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除上述监管措施外,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