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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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0-02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
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公司经营
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和规模、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重要因
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
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在盈利和资本充足
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
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


                                     1
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20—2022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2020—2022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
份。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
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
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全等因素,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目前主营粘胶纤维和氨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了抓住行业发展契机,
满足市场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公司未来需要持续投入较大的资金进行设备改
造和技术开发,以满足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为了确保公司能够长期健康、稳定
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为股东提供回报,同时也为了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的现金分红
权益,公司计划未来三年各期如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
占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2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
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
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
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
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
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


                                   3
规划进行调整的,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
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
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
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
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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