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仙通橡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有关内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一致认为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 2019 年度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经仔细审阅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了解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浙江仙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
引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浙
江仙通董事会出具的《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在全面了解、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 2019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
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我们同意专项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
验,且在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工作严谨认真,表现了良好的职业精
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和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续聘期限一年,具体的审计费用由公司管理层与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商议确定,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胡旭东先生、周亚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胡旭东、周亚力先生具备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胡旭东先生、周亚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计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我们同意该
薪酬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