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使投资者能够分
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当年利润不
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
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
配方式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且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现在处于成长期,如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者累计资金支出
超过 1 亿元。
(四)利润分配的制定和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原因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详
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未分配利
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事项,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若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经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
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