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
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202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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