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34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收到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二份《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 民终 23577 号”和“(2019)粤 03 民终 23578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
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9),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诉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8 年 4 月 13 日、2018 年 4 月 25 日和 2018 年 5 月 3 日,公司分别发布了
《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63、2018-70 和 2018-82)、2018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9)、
2018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
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5)、2019 年 7 月 3 日公司发布了《关
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8)、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一)》
(公告编号:2020-030),详细披露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上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13 日、2018 年 4 月 13 日、2018 年 4 月 25 日、2018 年 5 月 3 日、
2018 年 9 月 18 日、2018 年 12 月 6 日、2019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4 月 10 日,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 民终 23577 号
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
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04 民初 54415 号民事判决,向深圳
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巴士在线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深国投商业保
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判令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
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巴士在线公司、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
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巴士在线公司委托浙江新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
支付人民币 350 万元,该款项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前付清。
浙江新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款项支付至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指定的账
户之日,即视为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已收到巴士在线公司支付的款项,巴士在线
公司已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中的全部义务。
2、本协议签订后次一工作日内,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应向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申请立即解除对巴士在线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3、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承诺,除本协议所涉 350 万元款项外,深国投商业
保理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即一审案号为(2017)粤 0304 民初 54415 号的案件)
中对巴士在线公司主张的全部权利,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再以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向巴士在线公司就本案所涉款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要求巴士在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赔偿责任等。
4、如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申请
解除对巴士在线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巴士在线公司
主张任何权利的,应向巴士在线公司退还其收到的 350 万元,并向巴士在线公司
支付违约金 900 万元。如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对巴士在线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深
国投商业保理公司应赔偿巴士在线公司因此而导致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如巴
士在线公司未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给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 350 万元,除
应向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继续支付 350 万元外,还应向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支付
违约金 900 万元。
5、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由巴士在线公司负担。
6、本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即生效,调解书是否送达不影响
本调解协议的生效。
上述协议,巴士在线公司、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均已于 2020 年 4 月 8 日盖
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深圳中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深圳中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 195,573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已由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
公司预交),由深国投商业保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66,495 元(已由巴士
在线公司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 33,247.50 元,由巴士在线公司负
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3,247.50 元,深圳中院退还巴士在线公司。
(二)《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 民终 23578 号
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
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国投供应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04 民初 54416 号民事判决,向深
圳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巴士在线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深国投供应链
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判令深国投供应链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巴士在线公司、深国投供应链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巴士在线公司委托浙江新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国投供应链公司支
付人民币 150 万元,该款项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付清。
浙江新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款项支付至深国投供应链公司指定的账户
之日,即视为深国投供应链公司已收到巴士在线公司支付的款项,巴士在线公司
已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中的全部义务。
2、本协议签订后次一工作日内,深国投供应链公司应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申请立即解除对巴士在线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3、深国投供应链公司承诺,除本协议所涉 150 万元款项外,深国投供应链
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即一审案号为(2017)粤 0304 民初 54416 号的案件)中对
巴士在线公司主张的全部权利,深国投供应链公司不得再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仲裁等任何方式向巴士在线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巴士在线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赔偿责任等。
4、如深国投供应链公司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申请解
除对巴士在线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巴士在线公司主
张任何权利的,应向巴士在线公司退还其收到的 150 万元,并向巴士在线公司支
付违约金 4,472,412 元。如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对巴士在线公司造成的损失的,
深国投供应链公司应赔偿巴士在线公司因此而导致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如巴
士在线公司未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给深国投供应链公司 150 万元,除应
向深国投供应链公司继续支付 150 万元外,还应向深国投供应链公司支付违约金
4,472,412 元。
5、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深国投供应链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
巴士在线公司负担。
6、本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即生效,调解书是否送达不影响
本调解协议的生效。
上述协议,巴士在线公司、深国投供应链公司均已于 2020 年 4 月 8 日盖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深圳中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深圳中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 117,892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已由深国投供应链公司预
交),由深国投供应链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0,083 元(已由巴士在线公司
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 20,041.50 元,由巴士在线公司负担;多预
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41.50 元,深圳中院退还巴士在线公司。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 民终 23577 号。
2、《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 民终 235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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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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