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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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3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可科技”)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
监管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
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
预付款披露有误。2018 年 12 月,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
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 1600 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 15%,与招
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 30%不一致。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比克动力共 12 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 11692.7 万元到期未能承兑,
其中 4460 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 7232.7 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
说明书披露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
第 153 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
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
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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