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作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对照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
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引进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战略投资者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引进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战略投资者的议
案》,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我们认为:深圳
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
订)》、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
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中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要求,本次引入战略投资
者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及合作共赢,具有较高的商业合理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与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
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与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
作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向
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该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
效的《战略合作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暨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
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
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
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
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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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麒麟 张强 邹燕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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