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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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红阳能源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3 月 26 日,红阳能源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 9:00 在沈煤宾馆二楼会议室(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
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红阳能源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4 人,代表股份 524,130,723 股,占红阳能源股本总额的 39.6462%。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红阳能源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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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红阳能源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郭洪波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23,665,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11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2)李长贵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23,665,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11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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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郑曦林
经办律师:
郑曦林
杨奕辰
2020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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