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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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浙数文化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数文化”)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浙数文化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2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
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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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体育
场路 178 号浙报产业大厦 27 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程为民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
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雪南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10 日上午
0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0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41,542,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9.276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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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合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42,349,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338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8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7,845,29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8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及相关工作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拟变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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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拟变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0,462,8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62%;反对 1,88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958,19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2229%;反对 1,88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 6.77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