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
要求》(简称“《监管问答》”)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认为何珠兴、
林聪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及《监管问答》关于战略投资
者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对同意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审议确认,并
与何珠兴、林聪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股份认购合同》。
2、公司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何珠兴与公司业务具备良好的资源
互补性,双方在战略合作上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本次引入的战略投
资者何珠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条件,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借引入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
名义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引入何珠兴作
为战略投资者并与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股份认购
合同》。
3、公司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林聪与公司业务具备良好的资源互
补性,双方在战略合作上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本次引入的战略投资
者林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条件,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借引入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名义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引入林聪作为战略
投资者并与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股份认购合同》。
4、本次引入何珠兴、林聪作为战略投资者并与何珠兴、林聪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股份认购合同》事项已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引入何珠兴、林聪作为战略投资者并与
何珠兴、林聪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股份认购合同》
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在审议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
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签署协议的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借引入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名义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春彦 俞 辉 张继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