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
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质押和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借款,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
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相关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该担保事项是公开、
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为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需收取担保费用,公司也无需提供反
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借款并提供质押和抵押担保及接
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廖骞 陈实强
2020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