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借款并提供质押和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
的议案》
本次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2,950万元借款,符合公司的融资需求。本次申请的
借款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借款所需的股权质押及资产抵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2,9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次担保
为无偿担保,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廖骞 陈实强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