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聘请
2020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已预
先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拟聘请 2020 年度财务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我们通过与公司管
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
部控制所作审计实事求是,工作严谨、客观、公允,较好地履行了审
计工作和约定责任,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的工作要求。
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拟聘请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