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聘请
2020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拟聘请 2020 年度财务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毕马威华振”)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聘请毕马威华振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毕马
威华振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