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2020 年 4 月 9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公司可以委托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
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
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
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
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
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
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
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
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
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
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
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
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
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
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
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
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
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
东账户所持有相同类别股份的数量总和。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
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时,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意见。但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
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
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
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
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
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
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
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时,需通过信息
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
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时,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按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
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交易
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
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时,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
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
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
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
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
统计并披露时,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
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时,应及时
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
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
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
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规定的方法在该网站查询自己的
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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