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1
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审
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部设置审
计部经理、审计主管和审计员三种岗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2
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处理有关投诉与举报;
(七)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八) 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九)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十)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
督;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
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3
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
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包括:
4
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
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5
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财务检查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
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征
得全体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6
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部经理、审计主管和审计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7
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8
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四月八日
9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