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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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
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
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审议
后,我们认为: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修订后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 对修订后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审议后,我们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设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

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用以衡量企业盈利能
力的成长性,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15%、25%或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5%、15%、25%。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营业收入
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

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南   洁                  陈世杰                     王贵升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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