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董事会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经营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
(二)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发行股份购买浙江犇宝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使用用途,即将原募投项目
“标的资产(即 Hoople 油田资产)油田开发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 50,810.25
万元人民币中的 31,051,173.52 美元(折合人民币 220,000,669.51 元,约占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的 10.48%,实际投入时将另外包含已产生的利息)变更为用于“补
充 Howard 和 Borden 油田资产的油田开发项目资金”,其余募集资金用途不变。
二、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十一届董事会
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名的 5 名非独立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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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刘珂先生、宋华杰先生、范啸川先生、刘斌先生、徐联春先生)和 3 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张晓峰先生、杨旌女士、杜晶女士),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股东的权益。
根据上述 8 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资料,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8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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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
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 晶 杨 旌 张晓峰
2020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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