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各位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陕鼓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4、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5、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购买理财产
品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
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薪酬水平,结合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
决,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该类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价格
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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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
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
真实、准确,能够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
意《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
6、公司 2020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有
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树华 冯根福 王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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